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占用的是国有建设用地,二是占用的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一、占用国有建设用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二、占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在执法实务中,最常见的是持有原批准宅基地手续(俗称“老证”,但上一年度数据库地类仍是耕地),但盖的却是厂房、库房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的建筑物。从年度变更调查看,一般被调查为仓储、商服、城镇住宅用地等。为规避查处,有的在房屋里临时摆放一些家俱、床铺等,通过弄虚作假,制造居住属性,但显然严重背离生活常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占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问题分析:如持有合法的宅基地“老证”,虽然数据库一直还是耕地,在执法中应按建设用地认定地类,并由调查机构通过日常或年度变更调查为建设用地。但由于批建不符,属于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
对此种违法情形,在处罚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只能收回土地使用权,无明确罚则,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由乡镇依法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