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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民间互助会”!远离非法集资陷阱!
发布时间:2024-05-09    来源:政府办管理员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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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互助会”,通俗说法称“标会”或“做会”,是民间一种小额信用贷款的形态,具有赚取利息与筹措资金的功能。民间互助会的起会人称为会首(或称会头),其余参加互助会的人则为会员(或称会脚)。民间“互助会”完全依靠会员之间的信用来维持,一旦“会头”卷款逃匿或“会脚”拒付会金,都可能引发“烂会”“倒会”。所以,看似既能赚取利息又能筹措资金的互助会,实际上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同时还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下面,让我们通过法院审理的3个真实案例,了解隐藏在“民间互助会”背后的非法集资陷阱。

 

案例课堂一:谢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会头”擅用会金致“倒会”

2020年5月至2022年8月,被告人谢某某以自己为会首采取民间标会形式组织两盘会,承诺支付利息吸引三十余名社会公众为会员,每位会员每月向被告人谢某某交付会金。被告人谢某某利用会首组织标会的便利,多次将他人会金擅自标取自用,致14名会员损失共计9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发起并利用民间标会组织,以“标会”的形式,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296万余元,造成参会人员经济损失93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谢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理情节。据此,被告人谢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并应退赔各被害人的损失。

 

案例课堂二:汤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5年9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汤某某以民间标会形式,先后组织七盘会,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承诺支付利息,吸引六十余名社会公众为会员,会员每月向被告人汤某某交付会金,被告人汤某某利用会首组织标会的便利多次将他人会金擅自标取自用,致会员损失共计13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发起并利用民间标会组织,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造成参会人员经济损失130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汤某某具有自首、与被害人达成还款协议等从轻处罚情节。据此,被告人汤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并应退赔各被害人的损失。

 

案例课堂三:林某某、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夫妻“会头”借名参会

标会后外逃致“倒会”

2017年以来,被告人林某某、刘某某利用民间标会组织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吸收会员资金共计510万余元,致会员损失共计20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刘某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利用民间标会形式,发起并利用民间标会组织,以“标会”的形式,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共计510万余元,造成会员损失206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林某某、刘某某分别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理情节。据此,被告人林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风险提示




“民间互助会”不受法律保护,法院不受理因“标会”引起的各类民事纠纷。即使法院对“会头”作出有罪判决,但此类案件案发时多数“会头”因资金断链、投资亏损或肆意挥霍等导致资不抵债,不具有还款能力,受害会员大多无法挽回损失。

提醒广大群众,“民间标会”风险大,非法集资应远离,投资理财走正道,莫贪高息本无归。一旦发现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线索,请积极向公安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反映、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