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都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1.国家为什么要成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答:建设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乡村振兴、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迈上新台阶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城乡经济社会融合互动、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迫切需要。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并引导其健康发展,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有利于提高农村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实现农村资源效益最大化,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有利于创新农业农村投融资机制,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开辟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渠道,推动农村经济繁荣发展;有利于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阳光操作,推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农村和谐稳定。
2.建设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乡村振兴战略思想,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村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的财产权益为根本,以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以构建权责明确、管理规范、流转顺畅的交易管理服务体系为主要内容,积极培育和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3建设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坚持公益性为主、注重服务的原则;二是坚持公开透明、公正规范的原则;三是坚持积极推进,稳步发展的原则。
4.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答:通过搭建流转交易品种齐全、组织架构清晰、管理制度规范、技术信息联动、交易风险可控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为农村资产资本化、农村资源市场化、农民增收多元化提供优质服务和制度保障。
5.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是个什么机构?
答: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是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的,政府主导、部门监督、供销社主办、市场化和公益性相结合、服务 “三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非盈利性机构。
6.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主要有哪些功能?
答: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既要发挥信息传递、价格发现、交易中介的基本功能,也要发挥为农户、家庭农场、田园综合体、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农村各类经营主体流转交易产权提供快捷、便利和制度保障的特殊功能。适应交易主体、目的和方式多样化的需求,不断拓展服务功能,逐步发展成集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为一体的为农服务综合平台。
7.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主要开展哪些服务?
答:主要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等流转交易对象提供场所设施和网络平台,发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等基本服务,逐步构建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介服务体系,完善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专业化配套服务。
8.政府如何对农村产权交易工作进行监管?
答:政府成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同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监管机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一方面强化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促进交易公平,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市场规范运行;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流转交易行为,严禁隐瞒信息、暗箱操作、操纵交易。另一方面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一起,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行为进行监管,耕地、林地、草地、水利设施等产权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不能改变用途,不能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能破坏生态功能。
9.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有什么好处?
答:进场交易对象可以更好的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阳光交易,有利于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拓宽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增收渠道,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发生,维护交易对象的利益。
10.农民为什么相信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答: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严格按照《河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运行,实行“阳光交易”,把每宗交易过程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交易公开、公正、公平、透明。推行流转交易信息化管理,使用规范、统一的格式文书,规范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平台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的资金管理方式,加强资金监管,防范交易风险。对市场主体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推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失信名单”管理制度。
11.哪些主体可以进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
答:现阶段主要有农户、家庭农场、田园综合体、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农村各类经营主体。
12.进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收费吗?
答: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是服务“三农”的非盈利性机构。为减轻农民负担,对进场交易的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免收交易服务费。对其他交易主体按《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收费管理办法》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
13.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服务宗旨是什么?
答: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坚持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规范有序,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
14.县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工作职责是什么?
答: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100万元或500亩以下农村产权交易流转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合同)鉴证、资金结算、抵押登记等综合服务,协助市级服务平台组织跨区域和100万元或500亩以上(含100万元、500亩)大宗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做好省、市交易平台交易标的的基础服务工作。
15.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如何在乡(镇)、村开展服务?
答: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依托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农村集体资产进入流转交易中心公开流转交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管理,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16.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点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答:乡镇(街道)服务站负责做好政策宣传、业务咨询、材料审核等工作。对村服务点提交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资料审核通过后上传至市、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村级服务点负责收集、整理、提交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及资料。包括内部民主决策程序、产权用处管制及法律、法规准许进行产权流转交易的证明等材料。
17.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互联网信息平台是如何建设运行的?
答:统一采用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研制开发的软件系统,实现省、市、县数据有效对接,做到一个网站交易、一个系统管理、一套软件运行、一个后台支持。
18.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采取怎样的管理模式?
答:采取“六统一分”管理模式,即统一交易平台、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收费标准、统一交易鉴证、统一档案管理、分级交易。
19.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有哪些交易品种?
答: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以入市流转交易,流转交易的产权应无争议。现阶段的流转交易品种主要包括12类: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外)、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农业生产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财产权(宅基地流转目前只在国家试点范围内开展,待试点经验全国推广且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后方可入市交易)、农村生物资产、水权及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
20.哪些农村产权必须进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答:须进入流转交易中心公开流转交易的有:
(1)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四荒”地、林地、草地、水面、滩涂等土地经营权以及经济发展用地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2)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3)农村集体以其自有资金、社会筹资、财政支持等资金进行的经营性项目投资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设施建设以及对这些设施的处置。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控参股、合资、合作的企业以及在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按照合同、协议、章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或者权益。
(5)农村集体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含建筑安装、装饰、绿化、道路、桥梁、泵闸站修建、河道疏浚、土地整理、水利项目、集镇市政工程建设等),金额50000元以上或者金额不足50000元但乡镇党委、政府认为有必要进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
(6)使用农村集体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进行建设、采购、投资等行为,金额在50000元以上的,以及其他依法应公开交易的。
(7)农村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
(8)承包方通过其他方式承包集体资源性资产且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权利人,在承包期内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交易集体资产的行为。
(9)农村集体所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农业设施主要包括种植设施和养殖设施,农业设备主要包括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10)农村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设施的使用权。包括小型水库、小型沟渠、小型水闸、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
(1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所有的知识产权。农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
(1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生物资产。即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存栏待售的牲畜等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
(13)农村集体所有的水权。即区域水资源使用权、取用水户水资源使用权。
(14)农业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指农村集体以企业为主体,融合第一、二、三产业,能够带来经济效益的农业投资项目、招商项目。
(15)政策法规明确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应通过流转交易中心、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等公开市场进行。
2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进未进”需承担哪些责任?
答:“应进必进”情况纳入纪委监委廉政监督范围,对有场外交易、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农村集体有关人员存在(1)不按照规定进入流转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2)对标的的金额、面积、期限等进行分拆,规避进入流转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3)交易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的;(4)不按规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的;(5)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6)交易后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7)故意设置障碍不履行合同的;(8)存在行贿、受贿行为的;(9)其他影响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行为的,由有关单位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给集体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交易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答: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原则。
23.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分哪几个基本步骤?
答:分“提出交易申请——受理审核资料——发布交易信息——确定意向方——组织产权交易——成交确认——签订合同——价款结算——出具交易鉴证书——档案归集”10个基本步骤。
24.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交易方式有哪些?
答:流转交易中心可以采取网络竞价、现场竞价、招标等竞价方式、协议方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组织交易。
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农村集体建设项目和农村集体采购项目应采用招标方式,由流转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并提供场地,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投标活动的具体实施,依照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进行。
预算金额未达20万元的农村集体建设项目和农村集体釆购项目,经村集体申请,当地乡(镇)政府批准,可采用现场竞价方式组织交易。
25.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流转交易的对象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⑴产权权属清晰;⑵流转交易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
26.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双方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答:⑴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⑵参与主体具有流转交易农村产权对象的真实意愿,流转交易的目的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为主。
27.申请产权出让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⑴出让申请书;⑵标的物权属证明;⑶权属所有人身份证明;⑷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外部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出让的证明文书或外部审批文件;⑸出让标的物需原产权权利人同意的,提交原产权权利人同意出让的证明文书;⑹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⑺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28.什么是《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答: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作为第三方鉴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最终表现形式为向交易双方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证明其产权交易行为履行相关程序、达成交易结果。
29.办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有哪些作用?
答:⑴流转交易涉及权属变更的,交易双方持交易鉴证书等申请资料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农村产权登记业务;⑵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无交易中心出具的交易鉴证书视为未完成交易,乡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不予进行权属的明确或变更;⑶交易鉴证书是乡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对农村集体资产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等进行记账的依据;⑷交易鉴证书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政策补贴、评先评优、升级等的优先条件;⑸农户持有交易鉴证书,有助于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自身财产性权利。
30.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完成后如何进行价款结算?
答:交易项目成交后,交易双方签订规范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交易平台组织交易双方进行价款结算。
31.产权流转交易后如何办理权属变更?
答:产权流转交易涉及权属变更的,相关部门凭交易鉴证书受理农村产权变更登记业务。
32.产权流转交易后如何办理备案?
答: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需要备案的,交易双方应按有关规定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33.遗失补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需提交哪些资料?
答:⑴《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⑵有效资格证明文件。如为个人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如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关于办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遗失补办内容的决议。如为公司,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申请办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遗失补办内容的决议。⑶遗失公告。内容包括《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编号、遗失原因、时间及份数,遗失人名称等相关事项。⑷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知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遗失补办内容的证明;⑸剩余未遗失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原件;⑹经办人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需要提及的其他文件。
34.办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注销登记需提交哪些资料?
答:⑴《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注销登记申请表;⑵有效资格证明文件。如为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如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和关于申请办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注销内容的决议。如为公司,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申请办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注销内容的决议。⑶乡镇人民政府知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注销内容的证明;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原件两份;⑸经办人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⑹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35.哪些情况下可以暂停交易?
答: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级平台确认后暂停交易: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暂停交易;⑵转出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⑶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⑷保定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认为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⑸其他依法应当暂停产权交易的情形。
交易暂停后,经交易相关方提出申请,并经保定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认定符合交易重启条件的,可重启交易。
36.哪些情况下可以终止交易?
答: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级平台确认后终止交易: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⑵转出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书面申请,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⑶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⑷保定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认为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⑸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37.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哪些行为是被禁止的?
⑴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⑵有损于转出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⑶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38.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怎么办?
答:在交易平台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应依法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