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望都县202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望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望都县202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全民参保,全面落实国家、省关于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全民参保计划的实施意见和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一系列要求,经县政府研究,现将《望都县202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望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望都县202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缴费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全民参保,全面落实国家、省关于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全民参保计划的实施意见和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一系列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提高高校学生医疗保障质量的通知》(发改办就业〔2024〕1096号),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及省级部门转发的相关文件精神,保定市医保局等10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全民参保计划的实施方案》(保医保发〔2020〕64号)的规定,现就切实做好全县202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参保任务目标
参保范围按照《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保政函〔2020〕49号)规定执行。全县将各乡镇2026年度基本医疗保险总体参保率列入解决重点民生问题量化考核指标。暂以统计部门公布的常住人口数据为基数,总体参保率达到95%以上且不低于2025年城乡居民参保人数。鼓励参保工作基础较好的乡镇按照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人口数量,力争全员参保,应保尽保。
(二)重点人群参保目标
脱贫人口和农村低收入人口以及重度残疾人参保率要达到99%以上;其他重点人群包括残疾人、留守困境、孤弃、事实无人抚养、新生儿童,失独、失能、独居、高龄、特殊困难留守等老年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职业病、艾滋病患者等要实现应保尽保;推动各类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在学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可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二、明确政策
(一)严格执行筹资政策
全县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700元,个人缴费标准不再提高,为每人每年400元。
(二)严格执行财政补助政策
严格执行中央财政分档补助的规定,各级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有关规定,执行对持居住证参保的参保人,各级财政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外籍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执行。
(三)严格执行参保资助政策
全面落实对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分类资助,具体标准按照《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函〔2022〕33号)、保定市医疗保障局等市直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方案》(保医保发〔2021〕79号)、《保定市医疗保障局 保定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保定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冀医保发〔2025〕6号的通知》(保医保发〔2025〕9号)和保定市残联、保定市医保局、保定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工作的通知》(保残联发〔2023〕6号)执行。当地政府规定的需资助人员可由同级财政对其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资助。多重身份的困难群体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资助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四)严格执行待遇享受期限政策
2025年度正常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2025年12月底前参加2026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待遇享受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在2026年1月至2月参加2026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待遇享受期为缴费到账之日至2026年12月31日,在3月及以后日期参保的或2025年度未正常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 3个月,待遇等待期自参保缴费之日起计算;其中,未连续参保的,每多断保1年,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 个月。
(五)灵活参保登记和缴费方式
按照税务部门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收确定的“代办员代征、网上缴费和税务征收”3种模式(具体缴费方式详见附件),印发明白纸,及时发布详细的线上线下参保缴费流程。在确保参保率的同时,兼顾参保人习惯,因地制宜地选择征收主推模式,积极推广其他模式,进一步提高征收效率。如参保人近亲属参加了职工医保且所在省份开通了医保钱包功能,则可以通过医保钱包转账为参保人代缴城乡居民医保费用。如近亲属参加了河北省内职工医保,则近亲属可直接利用个人账户,为参保人代缴城乡居民医保。
1.在农村居住的居民,参保登记手续由村委会具体负责;在城镇居住的居民,参保登记手续由所属社区(居委会)具体负责。已在往年度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信息完备的,无需重复参保登记。同一户口簿内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员应当同时参保。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村集体对城乡居民参保给予资助。村级征缴单位要责成专人通过入户、大喇叭广播、微信、电话等方式加强与辖区居民联系,及时掌握每户参保情况,引导辖区居民主动反馈参保信息,确保参保信息完备。
2.享受资助的困难人员,2025年10月20日前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核实准确并剔除重复信息后,提供人员花名册(电子版与加盖公章的纸质版),送所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资助参保标识。民政部门认定人员通过“特殊人员管理台账”模块线上推送,线上不能推送的,及时开展线下推送。此后每月25日前,农业农村和民政部门将新增和减少核准身份信息的人员以部门文件抄送同级财政、医保、税务部门(民政部门无需再抄送同级医保部门)。医保部门收到每期新增人员和减少人员名单后,在医疗保险经办系统中及时变更人员的医疗保障救助资格。自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结束后新增人员从次月起开始享受资格待遇,减少人员从次月起取消待遇资格。
3.新生儿,参保登记应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并完成缴费的,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到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日,跨两个年度的,按规定标准缴纳两个年度的个人缴费部分后,分别按两个年度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出生90天后参保并完成缴费的,从缴费到账日起享受当年度医保待遇;新生儿在居民参保集中缴费期内出生的且参加相应年度居民医保的,享受待遇期限为缴费到账之日起至相应年度12月31日。新生儿出生日期为12月29日至12月31日之间且在90天内的,只缴纳下年度费用自出生下年度的1月1日起享受待遇。
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参保率要达到80%以上,年底力争100%。
4.脱贫人口和农村低收入人口要实现动态全员参保,实行台账管理。
5.参保人在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缴费后,在相应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因死亡、服役、服刑以及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其他统筹地区居民医保,可在医保部门暂停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向税务部门提出退费申请,税务部门在初核后将退费信息传递给医保部门,医保部门复核后为个人办理退费。在集中征缴期间,已正常缴费的,经相关部门纳入困难人员后,在申请医疗救助资金对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资助的同时,为其办理退费。已按照普通居民身份或者其他较低比例定额资助人员交费,集中征缴期结束后变更身份的,不再进行退费处理。
6.重复参保和跨制度待遇衔接问题按照河北省医疗保障局等十部门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全民参保计划的实施意见》(冀医保字〔2020〕49号)和《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衔接的通知》(冀医保函〔2025〕6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7.县医保、民政、公安、卫健等部门要定期进行数据共享,对死亡人员及时取消待遇。
三、工作安排
(一)确定缴费资助人群类别,进行身份标识。10月20日前,医保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民政、残联等部门梳理享受参保全额资助和定额资助的人员类别,并按照名单在系统进行标识。
(二)召开启动会议。10月31日前,医保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筹备会议,提请县政府召开全县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启动大会,同步印发征缴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工作目标、考核指标、完成时限,并建立定期通报和工作进展调度制度。
(三)广泛宣传发动。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结束前,集中开展宣传发动,医保部门会同税务、教育等部门联合大病保险承办公司及合作银行利用服务网点印发宣传资料,通过电视台、微信公众号等媒体渠道,宣传参保登记缴费政策,营造群众积极参保氛围。宣传发动工作要贯穿集中征缴期全过程。
(四)实施集中征缴。2025年10月20日-2026年2月28日,组织开展征缴工作(每月1日至25日为缴费时段,26日至月末为费款结算期,不办理缴费业务),医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参保工作进度分析,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提请县政府及时召开调度会议,加快参保工作进度。集中征缴期期间,要及时反馈、处理参保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五)阶段性进行总结评估。11月17日起,医保、税务部门按周通报参保工作进度,按月进行量化考核打分,向县政府报告各乡镇参保工作进度,提请县政府适时召开调度会议。征缴期结束后,向县政府形成专题报告。
四、保障措施
(一)凝聚合力,强化组织领导
依法征缴城乡居民参保费用是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运行的基础。医保和税务部门在县委县政府的指导和支持下,切实加强部门协同,积极分解督导任务,砸实乡镇、社区、村居两委直接责任。医保部门要及时掌握参保人员变动信息,为扩大参保覆盖面和治理重复参保提供数据支撑。税务部门要发挥参保工作主体责任,确保居民方便快捷参保;及时整理、推送往年参保相关数据信息,及时回传2026年度缴费信息。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补助资金,确保足额按时到位。教育部门负责配合医保部门,做好学生参保动员工作,加强工作协同与数据共享,不断强化医疗保险对于学生、幼儿园儿童健康保障的重要意义,提高家长的参保意识和积极性,提升学生参保率,为学生的健康成长提供坚实的医疗保障。鼓励大学生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保。民政、农业农村负责特困、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监测范围且未消除风险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认定和数据推送,动员资助对象参保。残联负责非低保非特困重度残疾人员数据推送,做好非低保非特困重度残疾人员参保动员。人社、公安、统计等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省级对口单位的沟通,在符合国家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依托大数据平台等渠道,及时共享公民出生、死亡和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信息,以及就业人员、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有关信息,合力推动各类人员参保。卫健部门负责督导各医疗机构(含村卫)做好参保动员的宣传工作;提升“两定机构”服务水平,按照规定做好报销等工作;同时负责牵头落实"出生一件事",协助做好新生儿参保工作。并要加强对村卫生室的管理,切实配齐、配全常用药品,增强服务意识。各级医疗机构负责在三医协同的背景下,打造就医宣传场景,提醒、动员患者及时参保。
(二)广泛动员,强化宣传发动
医保、税务部门要灵活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全方位做好参保缴费政策宣传,努力营造群众积极参保的氛围。对困难群体及参保意愿不强的群体,要有针对性的制定宣传计划和内容,介绍发布医保保障的典型事例,讲清医保制度的重要作用和参保的重要意义,提高参保意识、意愿;对于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学校要充分利用家委会合理发动学生及家庭成员参保,力争家庭全员参保;对于外出务工群体,通过电话、短信、QQ、微信等方式进行联络和动员,实现政策宣传和工作落实全覆盖。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均要张贴参保缴费提醒,动员干部职工家属参保。医保部门要及时联系同级交通、发改、邮政等部门,动员代驾、外卖配送员、快递员等新业态从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联通、移动等通信公司要制定支持政策,在提供优惠套餐基础上,定期推送未参保短信提醒;鼓励保险企业为营造积极参保氛围提供附加产品和服务。同时,医保、税务部门要做好舆情研判,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县政府和市相关部门报告。
(三)把握目标,强化责任落实
要采取县乡政府领导分别分包乡镇、村等办法分解目标任务和责任,对各乡镇、村级征缴单位实行一周一通报、一周一调度、半月一督办工作机制,分析存在问题、找准原因、有针对性的改进工作措施,确保参保工作有序稳步高效推进。根据工作进展,医保、税务等部门及时提请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加强督导督查。
(四)及时上解,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要强化纪律约束,严防触碰红线,严保基金安全,确保按照规定及时上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等资金,直至缴入市级财政专户,做到分类准确、人账相符、票账相符、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附件: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方式
附件:
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方式
城乡居民医保费由税务征收,通过以下方式缴费。
一、“河北税务”微信公众号
二、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市民中心
三、经河北省税务局认证,通过网络接入税务系统的各类自助设备,包括税费一体自助终端、与社保、医保部门信息互联的一站式自助终端
四、当地办税服务厅窗口或者“碰一下 缴社保”完成缴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