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望都县闲置校园校舍分类处置办法》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望都县闲置校园校舍分类处置办法》已经2026年4月7日县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根据政府常务会议相关部门意见进行了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望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30日
望都县闲置校园校舍分类处置办法
为细化闲置校园校舍处置举措,精准破解不同产权类型校舍盘活难题,推动《望都县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方案》(望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04)(以下简称《处置方案》)落地落细,实现闲置教育资源高效、规范、有序利用,结合县域实际及土地性质、校舍产权分类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闲置校园校舍处置范围
根据全县实际,目前处于闲置状态及今后闲置的校园校舍,适用于本办法。
二、闲置校园校舍类别
根据土地性质和房屋(含教室和其他辅助建筑)建设主体,我县闲置校园校舍分为四类:一是土地国有、房屋由政府(含县政府和乡镇政府)建设;二是土地国有、房屋由村集体建设;三是土地集体所有、房屋由政府建设;四是土地集体所有、房屋由村集体建设。根据《处置方案》有关规定,对不同土地性质与房屋产权组合类型的校园校舍进行差异化处置。
三、闲置校园校舍差异化处置办法
闲置校园校舍无论产权属于哪种类型,应优先保障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经论证教育事业确无需要的,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一)土地国有、房屋由政府建设
1.收回置换:土地和房屋等资产由县政府收回管理,根据实际需要统筹使用或依法进行置换。
2.公益使用:县直部门和乡镇有公共服务使用需求的,经县政府批准,按国有资产划转程序,把土地和房屋调剂到相关部门或乡镇管理使用。
3.有偿出租:无公共服务需求的,经县政府批准可公开出租,用途限定公益服务或乡村产业配套,租期不得超过5年,严禁转租和商业开发。出租所得收益全额上缴县财政,专项用于教育发展。
4.清理拆除:鉴定为危房或位于规划红线保护区的,按规定程序拆除,房屋残值上缴县财政,土地由县政府统筹处置。
(二)土地国有、房屋由村集体建设
1.公益出借:有公益需求的,经县政府批准,可依规出借给县直部门和乡村用于公共服务或公益事业,不得改变公益用途。对违规改变公益用途的,县教体局有权无偿收回,并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究责任。
2.有偿出租:确无公益需求的,经县政府批准,县教体局结合所在乡镇按第三方评估价公开招租,收益优先用于教育发展,同时按比例分配给房屋建设村集体,分配细则由县教体局与乡镇协商确定。
3.清理拆除:鉴定为危房或位于规划红线保护区的,按规定程序拆除,房屋残值归村集体,土地由县政府统筹处置。
(三)土地集体所有、房屋由政府建设
1.公益出借:有公益需求的,经县政府批准,可依规出借给县直部门和乡村用于公共服务或公益事业,不得改变公益用途。对违规改变公益用途的,县教体局有权无偿收回,并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究责任。
2.有偿出租:确无公益需求的,经县政府批准,县教体局结合所在乡镇按第三方评估价公开招租,收益优先用于教育发展,同时按比例分配给土地所属村集体,分配细则由县教体局与乡镇协商确定。闲置校园校舍未出租前,土地仍由教育部门无偿使用。
3.清理拆除:鉴定为危房或无利用价值的,经批准拆除后,房屋残值依规上缴县财政,土地无偿归还村集体。
(四)土地集体所有、房屋由村集体建设
1.公益使用:乡村有公益需求的,经县教体局和乡镇协商,报县政府同意,可用于乡村公益事业。对违规改变公益用途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究责任。
2.有偿出租:乡村无公益需求的,经县政府同意,县教体局与所在乡镇签订资产划拨和收益分配协议,资产所有权和管理权依规由县教育部门划拨至乡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可对外公开出租,收益优先偿还原学校债务,剩余归村集体所有。
3.清理拆除:鉴定为危房或无利用价值的,县教体局结合所在乡镇按程序申请拆除,土地和房屋残值归村集体所有。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处置程序。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分类处置行为全部纳入《处置方案》程序和监管体系,闲置校园校舍经相关部门鉴定产权后,严格按照《处置方案》规定的申报、审批等法定程序实施。闲置校园校舍无论用于公益使用、公益出借还是有偿出租,均不得改变现有建筑物现状(装修除外)。处置后涉及土地规划调整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规定办理。
(二)严肃工作纪律。县政府未审批同意处置前,管理主体依然是教育部门,土地和房屋仍由教育部门无偿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未经批准擅自处置的,一律视为无效,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保障教育使用。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后,如因人口变化或学校布局调整,确需在当地恢复办学的,无论何种产权性质和处置方式,应保证能够及时腾退所使用的土地和房屋,并由学校无偿使用。
望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3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