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3类、11项)
单位:望都县教育和体育局(公章)
总序号 |
类别及序号 |
项目名称及数量 |
备注 |
一、行政许可 |
共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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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处罚 |
共8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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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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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 |
民办学校出资人违法取得回报或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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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 |
民办学校未依照条例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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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4 |
民办学校发生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情形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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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5 |
民办学校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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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6 |
对民办学校违反规定办学开展教学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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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7 |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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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8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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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强制 |
共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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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征收 |
共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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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给付 |
共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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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检查 |
共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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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9 |
民办学校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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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确认 |
共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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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行政奖励 |
共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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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行政裁决 |
共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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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类 |
共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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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0 |
民办教育机构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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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11 |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
望都县教育和体育局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共3类、11项)
单位:望都县教育和体育局(公章)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处罚 |
望都县教育和体育局 |
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
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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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民办学校出资人违法取得回报或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
望都县教育和体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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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民办学校未依照条例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
望都县教育和体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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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民办学校发生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情形的处罚 |
望都县教育和体育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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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民办学校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处罚 |
望都县教育和体育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六十二条规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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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学校违反规定办学开展教学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望都县教育和体育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2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2款:“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的严重,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8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8条: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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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处罚 |
望都县教育和体育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2条第1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2条第1款:“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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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的行政处罚 |
望都县教育和体育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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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检查 |
民办学校年检 |
望都县教育和体育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按时开展年度检查的; (2)对年检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3)对不符合条件而通过年度检查,造成办学行为不规范,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的; (4)在年度检查中侵犯民办学校或民办教育机构合法权益的; (5)在年检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在年检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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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其他类 |
民办教育机构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备案 |
望都县教育和体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民办学校应当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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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其他类 |
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
望都县教育和体育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而予以备案的; (3)擅自增设备案程序或条件的; (4)因审查不严,对不具备相关要求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予以备案,损害考生权益的; (5)在审核备案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审核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