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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和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情况通报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2024-05-10    来源: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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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为了充分保障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我局建立了望都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投诉举报机制如下:
一、举报途径:
一是向社会公布“7139100”城管投诉热线;二是成立信访接待办公室;三是借助政府网站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二、运行方式:
1、办公室“7139100”城管服务热线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后,进行认真登记,并把情况及时通知事件所处辖区执法中队,执法中队处理后,将处理结果报告办公室,办公室第一时间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2、局信访接待办公室,负责接待群众来信、来访。
对于群众来信,首先进行认真登记,对来信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核实,如果情况属实,经单位领导批准后予以处理;如情况失实,应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告知来信当事人。
对于群众来访,要热情接待,并填写来访接待登记表;对群众反映事项进行认真核实,如果情况属实,经单位领导批准后予以处理;如情况失实,应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告知来信当事人。
3、通过政府网站接受群众监督,局办公室安排专门人员每天上午对相关网站进行浏览,发现群众举报问题后,将网帖下载后,报主管领导审批,转至事件所在辖区执法中队处理,执法中队处理后将结果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及时以回帖的方式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三、督办制度:
局内设有督查科,将接受、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考核机制,对群众来访工作进行监督,对处理率低的,处理效果不好的计入年度考核;局领导定期对信访接待处理结果进行审核,对信访接待工作进行指导。
 
望都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情况通报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望都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行政工作,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受理与情况通报适用本办法。
    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下简称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举报人)认为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向本局提出的申诉和举报。
    监察、信访等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理、处理的投诉举报事项,不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投诉举报事项。
    第四条  投诉举报办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下列投诉举报事项,本部门应当受理: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三)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
(五)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投诉举报事项符合前款规定的受理范围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六条  第五条第一款所列投诉举报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举报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复议结果的;
(二)投诉举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已有诉讼结果的;
(三)投诉举报人向监察机关举报,监察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处理结果的;
(四)投诉举报人向信访部门反映,信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已有答复意见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七条  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  受理投诉举报后,局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填写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应当载明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投诉举报的事项和理由等内容。
第九条  本部门办理上级执法部门转交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于办结之日起10日内,将调查办理结果报交办的上级行政执法部门。
 第十条  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直接办理的投诉举报事项,本局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配合调查。
第十一条  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确定不少于两名调查人员,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凋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听取承办机构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调查人员与投诉举报事项或者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局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投诉举报事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三条  调查终结后,本局法制工作机构经局领导同意后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调查处理结果。并将有关材料按照档案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  局法制工作机构及其负责办理投诉举报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
第十五条  本局适时召开行政执法人员警示教育大会,将行政执法投诉调查处理结果及办案人员处理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投诉举报中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