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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森源液化气站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市监处罚〔2022〕133号
当事人:望都县森源液化气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631MA083XT80U
住所(住址):望都县西外环望唐路南侧
2022年7月13日,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望都县森源液化气站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对津环厂家生产的编号为155-0068,使用周期为2014.02-2022.02的气瓶进行充装,现场查封编号为155-0068的气瓶1个,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2022年7月13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当事人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证明:责令当事人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
4、现场视频、照片,证明当时人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4、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受委托人身份。
5、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充装许可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基本组织情况。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未提出异议。本局于2022年8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望都县森源液化气站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属于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
按照《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依据《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与裁量基准》“适用情形:从轻;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7.4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2万元从轻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二万元,并没收不合格气瓶1个(津环编号155-0068)。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建设银行望都支行,收款人名称:望都县财政局收费管理中心,账号13001668008050000571)缴纳罚款(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望都县人民政府或者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三个月内依法向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 年 8 月23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