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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祥源药品销售有限公司望都县白岳分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发布时间:2024-08-28    来源: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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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市监处罚〔202412
当事人:保定市祥源药品销售有限公司望都县白岳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1347987385Q              
住  所: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白岳村                  
负责人崔莉敏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妆品零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日用玻璃制品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农副产品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电子产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杂品销售;日用品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46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保定市祥源药品销售有限公司望都县白岳分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品。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由我局执法人员李光、刘双翠承办。经现场拍照、询问调查等一系列调查取证工作,本案事实已经基本查清。                                                 
经查,20243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保定市祥源药品销售有限公司望都县白岳分店监督检查时,抽查处方药品清脑降压片,现场3盒,查验购进票据显示于2024年3月12日,购进5盒,当事人不能提供已售2盒药品的医师处方,执法人员责令限期于2024326日前改正,2024 627日,我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单位检查,抽查处方药品氨糖美辛肠溶片,生产企业:山西振东安欣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批号:20230303,电脑销售记录显示与2024年6月8日销售5盒,查随货同行单显示与2024年6月6日购进30盒。不能提供相关处方,与前次比较并未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3. 现场笔录2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品且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
4. 产品照片5张、随货同行票据照片2张、氨糖美辛肠溶片电脑销售记录照片1张,现场全过程录音录像1份,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基本情况                                              
本局于2024819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望市监告[2024]1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的规定,属于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参照《河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一、从轻情形9.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按照案件管理规定,属于一般案件的;11.经查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中规定的从轻情形,且经查未发现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从重行为的;”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区分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二)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较低的 30%(含本数)以下部分确定,对当事人适用从轻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的规定,构成了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品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收款人名称:望都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帐号:040902103930022535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望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望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5200038号。
 
202482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2 份, 1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