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望都县美禾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631MACWYPCH7Y
经营场所:保定市望都县望都镇柠檬小镇商业街3号楼10-11号门脸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刘**
身份证号:13052**********7
注册日期:2023年9月7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酒类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谷物销售;豆及薯类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塑料制品销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鲜蛋零售;新鲜蔬菜零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日用品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文具用品零售;灯具销售;化妆品零售;新鲜水果零售;食用农产品零售;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4年7月24日,我局对望都县美禾百货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乐事薯片,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2024年7月24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7月3日望都县美禾百货店以每袋5元的价格从保定市清苑区英帅食品批发店采购乐事薯片10袋。已销售5袋,销售价每袋6元。当事人采购乐事薯片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及采购票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3.《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情况。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查验乐事薯片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相关证明文件的事实。
5.现场照片二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乐事薯片的商品情况。
6.光盘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本局于2024年8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采购乐事薯片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构成采购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当事人采购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办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较大影响,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6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8.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依据: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给予警告。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望都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望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5200038号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