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市监不罚〔 2024〕4 号
当事人:望都县精彩生活便利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31MA09Q7CF59
经营场所:望都县昌平街67号
经营者:谷晓帅
2024年6月5日我局接到河北东淼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M2024SPJC03221)望都县精彩生活便利超市销售的青椒(甜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刘光辉局长批准后,此案立案调查。
根据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计划工作安排,2024年5月14日,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北东淼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望都县精彩生活便利超市销售的青椒(甜椒)抽样检验,2024年6月5日我局接到河北东淼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M2024SPJC03221)望都县精彩生活便利超市销售的青椒(甜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果为“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062;单项判定不合格” 2024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NO:M2024SPJC03221),发现该批次青椒(甜椒)已经销售完毕。经查,2024年5月13日望都县精彩生活便利超市从清苑首衡市场内王言林处购进20斤青椒(甜椒),进货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交易记录,购进价为1.3元/斤,销售价为2.2元/斤,3.54千克用于检验及备样,实际销售6.46公斤,货值44元,2024年6月11日当事人发布了召回通知书,截止到2024年6月18日未收到退回食品,也未收到涉及青椒(甜椒)的相关投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也未申请复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影像资料光盘,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状情况。
证据二、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产品及销售完毕的情况。
证据三、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情况。
证据四、望都县精彩生活便利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采购货品进货单1份。
证据五、供货方的身份证复印件,交易记录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证据六、望都县精彩生活便利超市召回通知书1份,召回证明证明当事人的召回情况。
证据七、望都县精彩生活便利超市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的整改情况。
证据八、河北东淼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检验机构情况。
证据九、抽样单1份,证明抽检情况。
证据十、检验报告1份,证明青椒(甜椒)检验结果情况。
证据十一、赵利娜身份证复印件1份、精彩生活便利超市证明1份,证明采购人员身份的情况。
2024年8 月 2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望市监不罚告[2024] 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噻虫胺”超出标准限量值的青椒(甜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留存了销售方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及交易记录,并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发布了召回公告,未收到退回食品,也未收到涉及青椒(甜椒)的相关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望都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望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单位需加强《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等食品安全类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
2. 规范经营行为,遵守行政管理秩序。
罚没许可证号:罚字第05200038号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二四年八月 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