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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吉升五金门市部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发布时间:2024-09-06    来源: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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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市监处罚〔202414

当事人:望都县吉升五金门市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130631MA0ETT5Y7W

经营场所:望都县望都镇繁荣路1-1号;

经营者姓名:周彩垒

身份证件号码:

2024529日,我局接到举报,称望都县吉升五金门市部销售假冒“大艺”牌充电式冲击扳手。530日,经我局执法人员和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调查核实,在望都县吉升五金门市部经营场所内发现标称“大艺”牌充电式冲击扳手7套,产品外包装标称为: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大艺” ®及图形商标,其产品机头上也印刻着“大艺” ®,经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通过“中准”软件扫码现场鉴定,其7套型号为(2106-22套、2106-52套、2106裸机3套)系假冒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非该公司产品,当场予以了扣押。530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的假冒“大艺”充电式冲击扳手是一个业务员上门推销购进的,货值金额共计3020元。当事人经营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以送货上门的方式购进,且仅能提供供货者信息为保定翼翔五金工具批发配送门市,不能提供供货者的具体信息,无法查证属实,我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的情形。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状。

2、 经营者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事实。

5、产品照片2张,证明产品的基本情况。

6、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诉书1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7、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鉴别表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8、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委托关系。

9、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10、委托书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权限。

本局于2024年8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望市监罚告〔20241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销售假冒“大艺”充电式冲击扳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办案,且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社会危害性较小,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较轻裁量幅度的适用条件标准“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较轻的;3.社会影响较小的;”之规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使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款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较小的。建议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

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基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的,可以处7.5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拟对当事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以7.5万元以下的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立即停止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有依法较轻行政处罚的情节,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罚款5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收款人名称:望都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0409021039300225350缴纳罚款(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望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向望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5200038号。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8 29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