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保定陌森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1MA0E8H6K1B
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宏屹国际城商业街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硕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6月16日,收到案件线索交办,价信股执法人员在通过在河北经济户籍系统对多年未报送年报的企业进行核查时,发现保定陌森商贸有限公司未依法报送2020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当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19年10月23日成立,自2020年至今连续6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通过登记的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从年度报告公示信息上调取并打印的当事人未依法公示年度年报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自成立以来未进行年度报告。
2、执法人员从“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上调取并打印的当事人因未依法公示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6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检查时记录的实地核查照片、影像资料各1份、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在登记的住所未发现当事人且通过登记的电话与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对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行为。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及《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长期停业企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清理条件,应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由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我局于2025年7月31日通过“望都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望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望都县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9月10 日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市监处罚〔2025〕15号
当事人:望都县惊喜盒子保健用品销售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1MA0DC4TW1L
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第一城小区A9-1-4号门脸
法定代表人:李显
身份证件号码:13***************
2025年 6月10日,我局通过在河北经济户籍系统对多年未报送年报的企业进行核查发现该企业未依法报送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当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19年3月18日成立,自2020年至今连续5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5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望都县惊喜盒子保健用品销售中心登记的企业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第一城小区A9-1-4号门脸进行现场核查,在登记的住所无法与该企业取得联系,拨打当事人登记的电话处于关机状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从年度报告公示信息上调取并打印的当事人未依法公示2019、2020、2021、2022、2023年度年报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五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
2、执法人员从“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上调取并打印的当事人因未依法公示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五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检查时记录的实地核查照片及影像资料各1份、现场经营者营业执照1份、经营者场所租赁合同1份、现场笔录及影像资料各1份,证明在登记的住所未发现当事人且通过登记的电话与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
4、执法人员通过企业住所地房产所有人提取了望都县商品房预售合同1份、购房收据1份、房屋出租委托书1份、房主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被租赁房屋的合法有效性。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对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行为。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及《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长期停业企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清理条件,应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由于通过企业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我局于2025年7月31日通过“望都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望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望都县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 年9月10日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市监处罚〔2025〕16号
当事人:望都县珍磊建材经销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1MA092RE09C
住所:望都县城内村(党校对过)
法定代表人:胡银彩
身份证件号码:13********
2025年 6月 23日,我局城关一所执法人员杨**、李**在通过在河北经济户籍系统对多年未报送年报的企业进行核查时。在望都县珍磊建材经销部登记的住所望都县城内村(党校对过),未在登记的住所发现该企业,通过河北经济户籍系统发现该企业未依法报送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当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17年9月18日成立,自2018年至今连续六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通过登记的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从年度报告公示信息上调取并打印的当事人未依法公示2018、2019、2020、2021、2022、2023年度年报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六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
2、执法人员从“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上调取并打印的当事人因未依法公示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六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检查时记录的实地核查照片、影像资料各1份、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在登记的住所未发现当事人且通过登记的电话与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行为。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及《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长期停业企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清理条件,应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由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我局于2025年7月31日通过“望都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望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望都县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 年9月10日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市监处罚〔2025〕17号
当事人:望都志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1MA0E5YDD9C
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小西堤村(望唐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袁志凯
身份证件号码:13**********
2025年 6月 23日,我局城关一所执法人员杨**、李**在通过在河北经济户籍系统对多年未报送年报的企业进行核查时。在望都志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小西堤村(望唐路北侧),未在登记的住所发现该企业,通过河北经济户籍系统发现该企业未依法报送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当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19年11月11日成立,自2019年至今连续五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通过登记的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从年度报告公示信息上调取并打印的当事人未依法公示2019、2020、2021、2022、2023年度年报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五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
2、执法人员从“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上调取并打印的当事人因未依法公示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两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检查时记录的实地核查照片、影像资料各1份、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在登记的住所未发现当事人且通过登记的电话与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行为。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及《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长期停业企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清理条件,应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由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我局于2025年7月31日通过“望都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望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望都县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 年9月10日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市监处罚〔2025〕18号
当事人:保定恩淘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1MA0EAH1R8A
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名都一品西门临街底商2号
法定代表人:袁志凯
身份证件号码:13************
2025年 6月 23日,我局城关一所执法人员杨**、李**在通过在河北经济户籍系统对多年未报送年报的企业进行核查时。在保定恩淘商贸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名都一品西门临街底商2号,未在登记的住所发现该企业,通过河北经济户籍系统发现该企业未依法报送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当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19年11月11日成立,自2019年至今连续五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通过登记的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从年度报告公示信息上调取并打印的当事人未依法公示2019、2020、2021、2022、2023年度年报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五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
2、执法人员从“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上调取并打印的当事人因未依法公示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两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检查时记录的实地核查照片、影像资料各1份、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在登记的住所未发现当事人且通过登记的电话与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行为。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及《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长期停业企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清理条件,应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由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我局于2025年7月31日通过“望都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望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望都县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 年9月10日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市监处罚〔2025〕19号
当事人:保定麦莎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1MA0CY2M254
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振兴北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李凡
2025年 6月 30日,我局执法人员宁*、高*在通过在河北经济户籍系统对多年未报送年报的企业进行核查时。在保定麦莎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振兴北路117号,未在登记的住所发现该企业,通过河北经济户籍系统发现该企业未依法报送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当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18年11月20日成立,自2019年至今连续5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通过登记的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从年度报告公示信息上调取并打印的当事人未依法公示2019、2020、2021、2022、2023年度年报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五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
2、执法人员从“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上调取并打印的当事人因未依法公示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五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检查时记录的实地核查照片2份、影像资料1份、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在登记的住所未发现当事人且通过登记的电话与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行为。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及《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长期停业企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清理条件,应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由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我局于2025年 7月31日通过“望都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望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望都县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 年9月10日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市监处罚〔2025〕20号
当事人:望都县京鸿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1MA0D6R4L2U
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北环西路与复兴北街交叉口南180米40号 法定代表人:汤明亮
身份证件号码:13***********
2025年 6月 24日,我局执法人员杨**、耿**在通过在河北经济户籍系统对多年未报送年报的企业进行核查时。在望都县京鸿商贸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北环西路与复兴北街交叉口南180米40号,未在登记的住所发现该企业,通过河北经济户籍系统发现该企业未依法报送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当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19年1月31日成立,自2021年至今连续4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通过登记的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从年度报告公示信息上调取并打印的当事人未依法公示2021、2022、2023、2024年度年报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四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
2、执法人员从“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上调取并打印的当事人因未依法公示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四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检查时记录的实地核查照片、影像资料各1份、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在登记的住所未发现当事人且通过登记的电话与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行为。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及《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长期停业企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清理条件,应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由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我局于2025年 7月31日通过“望都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望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望都县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 年9月10日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市监处罚〔2025〕21号
当事人:望都县程顺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1MA07KPRD98
住所:望都县昌平南路西
法定代表人:尹现词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 6月 24日,我局执法人员杨**、耿**在通过在河北经济户籍系统对多年未报送年报的企业进行核查时。在望都县程顺商贸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望都县昌平南路西,未在登记的住所发现该企业,通过河北经济户籍系统发现该企业未依法报送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当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07年7月30日成立,自2018年至今连续5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通过登记的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从年度报告公示信息上调取并打印的当事人未依法公示2019、2020、2021、2022、2023年度年报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五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
2、执法人员从“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上调取并打印的当事人因未依法公示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五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检查时记录的实地核查照片、影像资料各1份、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在登记的住所未发现当事人且通过登记的电话与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行为。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及《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长期停业企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清理条件,应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由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我局于2025年 7月31日通过“望都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望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望都县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 年9月10日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市监处罚〔2025〕22号
当事人:望都达明油脂化工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1MA07N9WQXL
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振兴南街
法定代表人:陈增凤
身份证件号码:13********
2025年7月4日,我局通过在河北经济户籍系统对多年未报送年报的企业进行核查发现该企业未依法报送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企业年度报告,2025年7月4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16年2月24日成立,自2018年度至今连续6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5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望都达明油脂化工有限公司登记的企业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振兴南街进行现场核查,未在登记的住所地发现该企业,通过登记的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从年度报告公示信息上调取并打印的当事人未依法公示2018、2019、2020、2021、2022、2023年度年报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六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
2.执法人员从“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上调取并打印的当事人因未依法公示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六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检查时记录的实地核查照片及影像资料各1份,证明在登记的住所未发现当事人且通过登记的电话与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对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行为。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及《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长期停业企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清理条件,应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由于通过企业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我局于2025年7月31日在“望都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望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望都县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9月10日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市监处罚〔2025〕23号
当事人:望都春谦建材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1MA0DRAQ92Q
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尚科小区门脸房13号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 7月 7日,我局食品生产监管股执法人员杨**、付**在通过在河北经济户籍系统对多年未报送年报的企业进行筛查时。在望都春谦建材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尚科小区门脸房13号,未在登记的住所发现该企业,通过河北经济户籍系统发现该企业未依法报送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当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19年6月25日成立,自2019年至今连续5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通过登记的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从年度报告公示信息上调取并打印的当事人未依法公示2022、2023年度年报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两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
2、执法人员从“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上调取并打印的当事人因未依法公示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两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检查时记录的实地核查影像资料1份、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在登记的住所未发现当事人且通过登记的电话与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对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行为。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及《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长期停业企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清理条件,应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由于通过企业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我局于2025年7月31日在“望都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望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望都县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9月10日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市监处罚〔2025〕24号
当事人:望都华创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1MA0DR6F082
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尚科小区门脸房14号
法定代表人:张俊青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 7月 7日,我局食品生产监管股执法人员杨**、付**在通过在河北经济户籍系统对多年未报送年报的企业进行筛查时。在望都华创商贸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尚科小区门脸房14号,未在登记的住所发现该企业,通过河北经济户籍系统发现该企业未依法报送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当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19年6月25日成立,自2019年至今连续5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通过登记的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从年度报告公示信息上调取并打印的当事人未依法公示2022、2023年度年报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两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
2、执法人员从“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上调取并打印的当事人因未依法公示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两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检查时记录的实地核查影像资料1份、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在登记的住所未发现当事人且通过登记的电话与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对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行为。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及《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长期停业企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清理条件,应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由于通过企业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我局于2025年7月31日在“望都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望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望都县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9月10日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市监处罚〔2025〕25号
当事人:望都鸿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1MABNPPBC0M
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尚科世纪城底商D-22
法定代表人:龙定海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 7月 7日,我局食品生产监管股执法人员杨**、付**在通过在河北经济户籍系统对多年未报送年报的企业进行筛查时。在望都鸿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尚科世纪城底商D-22,未在登记的住所发现该企业,通过河北经济户籍系统发现该企业未依法报送2023年度、2024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当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22年5月26日成立,自2022年至今连续2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通过登记的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从年度报告公示信息上调取并打印的当事人未依法公示2022、2023年度年报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两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
2、执法人员从“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上调取并打印的当事人因未依法公示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两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检查时记录的实地核查影像资料1份、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在登记的住所未发现当事人且通过登记的电话与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对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行为。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及《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长期停业企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清理条件,应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由于通过企业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我局于2025年7月31日在“望都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望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望都县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 年9月10日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市监处罚〔2025〕27号
当事人:望都县秀玲美容店
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1MA07X0QA0T
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新华街
法定代表人:胡秀玲
身份证件号码:13***************
2025年 6月 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刘**、郄**通过在河北经济户籍系统对多年未报送年报的企业进行核查时。在望都县秀玲美容店登记的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新华街,未在登记的住所发现该企业,通过河北经济户籍系统发现该企业未依法报送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当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16年10月21日成立,自2019年至今连续5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通过登记的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从年度报告公示信息上调取并打印的当事人未依法公示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年报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五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
2、执法人员从“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上调取并打印的当事人因未依法公示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五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检查时记录实地核查照片1份、影像资料1份、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在登记的住所未发现当事人且通过登记的电话与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对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行为。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及《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长期停业企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清理条件,应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由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我局于2025年7月31日在“望都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望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望都县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 年9月10日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市监处罚〔2025〕28号
当事人:望都县兴旺网吧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1MA07KGQR2N
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富强西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麻洪恩
身份证件号码:13************
2025年 6月 18日,我局价信股执法人员刘**、郄**在通过在河北经济户籍系统对多年未报送年报的企业进行核查时。在望都县兴旺网吧登记的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富强西路105号,未在登记的住所发现该企业,通过河北经济户籍系统发现该企业未依法报送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当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06年3月22日成立,自2018年至今连续5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通过登记的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从年度报告公示信息上调取并打印的当事人未依法公示2022、2023年度年报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两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
2、执法人员从“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上调取并打印的当事人因未依法公示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两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检查时记录的实地核查照片、影像资料各1份、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在登记的住所未发现当事人且通过登记的电话与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对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行为。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及《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长期停业企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清理条件,应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由于通过企业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我局于2025年7月31日在“望都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望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望都县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 年9月10日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市监处罚〔2025〕29 号
当事人:望都县启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13199627979
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温泉花园4-2-402
法定代表人:代国庆
身份证件号码:13**************
2025年 6月 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刘**、郄**在通过在河北经济户籍系统对多年未报送年报的企业进行筛查时,发现望都县启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报送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当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2025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实望都县启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温泉花园4-2-402,未在登记的住所发现该企业,经现场检查提取相关证据,现已将当事人违法事实调查清楚。
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11月10日成立,自2019年至今连续5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通过登记的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从年度报告公示信息上调取并打印的当事人未依法公示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年报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五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
2、执法人员从“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上调取并打印的当事人因未依法公示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五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检查时记录的实地核查照片3张、影像资料各1份、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在登记的住所未发现当事人且通过登记的电话与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对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行为。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及《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长期停业企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清理条件,应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由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我局于2025年7月31日在“望都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望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望都县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 年9月11日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市监处罚〔2025〕30号
当事人:保定迈舜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1MA0EAQAM9Y
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第一城D9号楼底商8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硕
2025年6月10日,产品质量股接到价信股转交的企业实体信息后,执法人员朱**、李*通过到现场对保定迈舜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核查时。未在该公司登记的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第一城D9号楼底商8号商铺发现该企业,企业实体信息显示该公司未依法报送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当日经批准立案调查。2025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朱**、李*到现场进行核查,未在保定迈舜商贸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第一城D9号楼底商8号商铺发现该企业。
当事人于2019年11月13日成立,自2019年至2023年连续5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通过登记的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从年度报告公示信息上调取并打印的当事人未依法公示2019-2023年度年报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五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
2、执法人员从“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上调取并打印的当事人因未依法公示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五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检查时记录的实地核查照片、影像资料各1份、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在登记的住所未发现当事人且通过登记的电话与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对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行为。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及《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长期停业企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清理条件,应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由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我局于2025年7月31日通过“望都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望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望都县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9月10日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市监处罚〔2025〕31号
当事人:望都县乐善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1MA0DMF042G
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第一城商业街27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侯庆全
2025年6月10日,产品质量股接到价信股转交的企业实体信息后,执法人员朱**、李*通过到现场对望都县乐善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核查时。未在该公司登记的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第一城商业街27号二楼发现该企业,企业实体信息显示该公司未依法报送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当日经批准立案调查。2025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朱**、李*到现场进行核查,未在望都县乐善商贸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第一城商业街27号二楼发现该企业。
当事人于2019年6月4日成立,自2019年至2023年连续5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通过登记的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从年度报告公示信息上调取并打印的当事人未依法公示2019-2023年度年报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五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
2、执法人员从“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上调取并打印的当事人因未依法公示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五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检查时记录的实地核查照片、影像资料各1份、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在登记的住所未发现当事人且通过登记的电话与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对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行为。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及《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长期停业企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清理条件,应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由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我局于2025年7月31日通过“望都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望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望都县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 年9月10日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市监处罚〔2025〕32号
当事人:望都县爱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1347757977K
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第一城南侧(阳光南大街96号)
法定代表人:孟建伟
2025年6月10日,产品质量股接到价信股转交的企业实体信息后,执法人员朱**、李*通过到现场对望都县爱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核查时。未在该公司登记的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第一城南侧(阳光南大街96号)发现该企业,企业实体信息显示该公司未依法报送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当日经批准立案调查。2025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朱海浩、李鑫到现场进行核查,未在望都县爱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第一城南侧(阳光南大街96号)发现该企业。
当事人于2015年4月8日成立,自2019年至2023年连续5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通过登记的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从年度报告公示信息上调取并打印的当事人未依法公示2019-2023年度年报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五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
2、执法人员从“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上调取并打印的当事人因未依法公示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五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检查时记录的实地核查照片、影像资料各1份、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在登记的住所未发现当事人且通过登记的电话与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对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行为。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及《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长期停业企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清理条件,应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由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我局于2025年7月31日通过“望都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望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望都县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 年9月10日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市监处罚〔2025〕33号
当事人:望都县润华燃气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13082140215
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兴望园小区3号楼中单元102
法定代表人:张新要
身份证件号码:13***************
2025年 6月 10日,我局价信股执法人员孙**、马**在通过在河北经济户籍系统对多年未报送年报的企业进行筛查时,发现望都县润华燃气有限公司未依法报送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企业年度报告。望都县润华燃气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兴望园小区3号楼中单元102,经现场核查,未在登记的住所发现该企业。当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14年8月13日成立,自2018年至今连续6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通过登记的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从年度报告公示信息上调取并打印的当事人未依法公示2022、2023年度年报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两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
2、执法人员从“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上调取并打印的当事人因未依法公示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两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检查时记录的实地筛查照片、影像资料各1份、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在登记的住所未发现当事人且通过登记的电话与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行为。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及《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长期停业企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清理条件,应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由于通过企业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我局于2025年7月31日在“望都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望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望都县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9月10日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市监处罚〔2025〕34号
当事人:保定朝花夕拾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1MA092M41XM
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红星西路52号
法定代表人:王广恒
身份证件号码:13************
2025年 6月 10日,我局价信股执法人员孙**、马**在通过在河北经济户籍系统对多年未报送年报的企业进行筛查时,发现保定朝花夕拾贸易有限公司未依法报送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企业年度报告。保定朝花夕拾贸易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红星西路52号,经现场核查,未在登记的住所发现该企业。当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17年9月18日成立,自2018年至今连续6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在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通过登记的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从年度报告公示信息上调取并打印的当事人未依法公示2018年度至2023年度年报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两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
2、执法人员从“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上调取并打印的当事人因未依法公示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两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检查时记录的实地核查照片、影像资料各1份、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在登记的住所未发现当事人且通过登记的电话与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行为。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及《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长期停业企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清理条件,应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由于通过企业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我局于2025年7月31日在“望都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望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望都县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9月10日
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市监处罚〔2025〕35号
当事人:望都万多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1MA0E5CGU7K
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名都一品A区临街底商28号
法定代表人:郭美燕
身份证件号码:13************
2025年 6月 10日,我局价信股执法人员孙**、马**在通过在河北经济户籍系统对多年未报送年报的企业进行筛查时,发现望都万多商贸有限公司未依法报送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企业年度报告。望都万多商贸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名都一品A区临街底商28号,经现场核查,未在登记的住所发现该企业。当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19年9月24日成立,自2019年至今连续5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通过登记的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从年度报告公示信息上调取并打印的当事人未依法公示2018年度至2023年度年报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两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
2、执法人员从“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上调取并打印的当事人因未依法公示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两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检查时记录的实地核查照片、影像资料各1份、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在登记的住所未发现当事人且通过登记的电话与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行为。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及《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长期停业企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清理条件,应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由于通过企业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我局于2025年7月31日在“望都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望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望都县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9月10日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市监处罚〔2025〕36号
当事人:常德市中南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望都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1070829607X
住所:望都县第一城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崔旭光
身份证件号码:13************
2025年 6月 10日,我局价信股执法人员孙**、马**在通过在河北经济户籍系统对多年未报送年报的企业进行筛查时,发现常德市中南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望都分公司未依法报送2017年、2018年、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常德市中南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望都分公司登记的住所望都县第一城商业街,经现场核查,未在登记的住所发现该企业。当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13年1月7日成立,自2017年至今连续7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通过登记的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从年度报告公示信息上调取并打印的当事人未依法公示2018年度至2023年度年报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两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
2、执法人员从“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上调取并打印的当事人因未依法公示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两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检查时记录的实地核查照片、影像资料各1份、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在登记的住所未发现当事人且通过登记的电话与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行为。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及《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长期停业企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清理条件,应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由于通过企业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我局于2025年7月31日在“望都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望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望都县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9月10日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市监处罚〔2025〕37号
当事人:望都县城内机件加工厂(普通合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1MADRBB1R21
住所:望都县城内
法定代表人:汤梦桥
身份证件号码:13************
2025年 6月 10日,我局价信股执法人员孙**、马**在通过在河北经济户籍系统对多年未报送年报的企业进行筛查,发现望都县城内机件加工厂(普通合伙)未依法报送2018年、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在望都县城内机件加工厂(普通合伙)登记的住所望都县城内,经现场核查,未在登记的住所发现该企业。当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1996年2月29日成立,自2018年至今连续6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通过登记的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从年度报告公示信息上调取并打印的当事人未依法公示2018年度至2023年度年报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两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
2、执法人员从“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上调取并打印的当事人因未依法公示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两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检查时记录的实地核查照片、影像资料各1份、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在登记的住所未发现当事人且通过登记的电话与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行为。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及《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长期停业企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清理条件,应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由于通过企业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我局于2025年7月31日在“望都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望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望都县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9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