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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双冠制鞋厂生产销售不合格休闲鞋案
发布时间:2025-12-29    来源: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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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566

当事人:望都县双冠制鞋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1MA07Q9WY1K                        

望都县望都镇彤霞村                         

投资人侯军良                                                    

身份证件号码:13**********13        

2025年9月26日,我局根据2025年县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检计划对望都县双冠制鞋厂生产的货号为YWL,生产日期2025年7月的休闲鞋产品进行监督抽查,11月20日收到保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XZ0220250102)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该样品外底与外中底粘合强度项目不符合QB/T 2995-2017《休闲鞋》标准,依据《2025望都鞋业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11月28日当事人申请复检,提交了《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抽查异议申请表》,2025年12月2日我局下达了产品质量抽查复检通知书(编号:w01),2025年12月11日收到中轻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码:XZ0220250102(复检),检验结论为:经检验,该样品外底与外中底粘合强度项目不符合QB/T 2995-2017《休闲鞋》标准中合格品要求。2025年11月28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批次检验不合格休闲鞋(货号为YWL,生产日期2025年7月)库存剩余30双,当场进行了扣押。              

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休闲鞋。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案条件。经主管领导批准,我局于2025年11月20日开始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在现场调查时在厂区库房内发现不合格休闲鞋(货号为YWL,生产日期2025年7月)库存剩余30双经调查,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休闲鞋生产日期、产量以及成本价和销售价格分别为:货号为YWL,生产日期2025年7月,共生产了2000双,生产成本13.81元/双,销售价格14元/双。共销售了1963双,货值金额27482元,违法所得372.97元,抽检用7双(4双首次检验使用,3双备样复检使用),剩余库存30双没有销售,货值金额420元,没有违法所得。此款不合格休闲鞋产品总货值金额27902元,违法所得372.97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一份,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一份(编号:WX-75),保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XZ0220250102)一份,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一份(编号:2025035),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通知书一份(编号:w01)以及中轻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编号:XZ0220250102(复检)]。证明望都县双冠制鞋厂生产销售的休闲鞋经抽样检验及复检质量不合格。

证据二:现场笔录一份,证明2025年11月28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证明2025年11月28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库存未销售的不合格休闲鞋实施扣押。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情况。

证据五: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投资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六:授权书一份,证明授权委托关系。

证据七: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

证据八: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休闲鞋。

证据九: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批次不合格休闲鞋的生产情况和销售情况的事实。

证据十:收款记录截图一份八页,证明不合格休闲鞋销售事实及收款记录。

证据十一:成本核算表一份,证明该款不合格休闲鞋生产成本。

根据以上事实证据,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休闲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

鉴于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行为,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款“(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较轻裁量幅度适用条件标准:“4.社会影响较小的”规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决定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休闲鞋的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点二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休闲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生产的不合格休闲鞋(货号为YWL,生产日期2025年7月)30双;

2、没收违法所得372.97元;

3、罚款13951元,共计14323.97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收款人名称:望都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0409021039300225350)。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望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望都县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5200038号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 12 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