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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宜品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质量不合格休闲鞋案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市监处罚〔2025〕59号
当事人:望都县宜品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1MA08HRUW32
住所:望都县七里铺村
法定代表人:王志坚
身份证号码:*****
2025年9月25日,接到望都县委督查室交办函后,组织对望都县宜品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货号HLJ-2的帕克吉尔品牌休闲鞋进行抽检。10月28日,我局收到保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XZ0220250101,外底与外中底粘合强度项目不符合QB/T 2955-2017《休闲鞋》标准,依据《2025望都鞋业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当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货号HLJ-2帕克吉尔品牌的休闲鞋,为当事人委托望都县乾璐制鞋厂加工制作,望都县乾璐制鞋厂分三批次给当事人加工制作,抽检不合格的鞋为第三批次加工制作,共600双,委托加工价格为21.5元/双,总费用为12900元。线上以27元/双—39.9元/双不等的价格共计销售了382双(其中27.83元销售了1双,27.84元销售了1双,28.4元销售了227双,37.14元销售了71双,37.15元销售了26双,37.9元销售了39双,39.9元销售了17双),销售金额为12261.71元;抽检留样共7双,剩余211双为线下零散销售,销售价为22元,共销售4642元。线上线上总销售金额为16903.71元,非法获利4154.21元。
另查明,当事人还销售了望都县乾璐制鞋厂抽检不合格的货号277、货号TK277、货号5195的三款休闲鞋。货号277的鞋共进了1065双,进价是14元/双,进货共花费14910元,销售价为14.5元/双,销售了1065双,销售金额为15442.5元,非法获利532.5元;货号TK277的鞋共进了460双,进价是14.5元/双,进货共花费6670元,销售价为15元/双,销售了460双,销售金额为6900元,非法获利230元;货号5195的鞋共进了73双,进价是18.5元/双,进货共花费1350.5元,销售价为19元/双,销售了73双,销售金额为1387元,非法获利36.5元。这三款抽检不合格的鞋进货费用为22930.5元,销售总金额为23729.5元,非法获利799元。
以上4款抽检不合格的鞋销售金额总计40633.21元,非法获利总计为4953.2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4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鞋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1份,证明现场抽样情况。
3、现场检查笔录2份及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状。
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委托情况。
7、当事人提供的委托加工合同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加工情况。
8、当事人提供的商标授权书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帕克吉尔品牌鞋的代理情况。
9、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16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抽检不合格鞋的来源情况。
10、当事人提供的线上销售记录清单1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鞋的违法事实。
11、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鞋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销售产品质量不合格的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办案,社会影响较小,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较轻裁量幅度的适用条件标准“4.社会影响较小的;”之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点二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销售质量不合格鞋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立即停止销售该4款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抽检备样不合格休闲鞋3双;2、没收违法所得4953.21元;3、处40633.21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收款人名称:望都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0409021039300225350缴纳罚款(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望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向保定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5200038号。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