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市监处罚〔2025〕50号![]()
当事人:望都鸿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1MA0E5NBJ50;
住 所: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高岭乡小侯陀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黄春雨
身份证件号码:13*********
2025年 9月 10日,我局网监股执法人员孙**、牟**在通过在河北经济户籍系统对多年未报送年报的企业进行筛查时,发现望都鸿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报送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企业年度报告。望都鸿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高岭乡小侯陀村村北,经现场核查,未在登记的住所发现该企业。当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19年10月12日成立,自2019年度至今连续6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在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通过登记的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从年度报告公示信息上调取并打印的当事人未依法公示2019年度至2024年度年报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两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
2、执法人员从“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上调取并打印的当事人因未依法公示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两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检查时村委会出具的证明1分、影像资料各1份、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在登记的住所未发现当事人且通过登记的电话与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行为。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及《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长期停业企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清理条件,应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由于通过企业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我局于2025年11月27日在“望都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望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望都县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12月30日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市监处罚〔2025〕51号![]()
当事人:望都县一宁鞋料加工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1MADU9C1U1W;
住 所: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北高岭村;
法定代表人:李宁宁
身份证件号码:13************
2025年 9月 10日,我局网监股执法人员孙**、牟**在通过在河北经济户籍系统对多年未报送年报的企业进行筛查时,发现望都县一宁鞋料加工厂未依法报送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企业年度报告。望都县一宁鞋料加工厂登记的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北高岭村,经现场核查,未在登记的住所发现该企业。当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15年3月2日成立,自2018年度至今连续7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在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通过登记的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从年度报告公示信息上调取并打印的当事人未依法公示2018年度至2024年度年报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两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
2、执法人员从“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上调取并打印的当事人因未依法公示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两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检查时村委会出具的证明1分、影像资料各1份、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在登记的住所未发现当事人且通过登记的电话与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行为。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及《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长期停业企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清理条件,应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由于通过企业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我局于2025年11月27日在“望都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望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望都县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12月30日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市监处罚〔2025〕52号![]()
当事人:望都县凯盛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13362593239;
住 所: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高岭乡小白陀村;
法定代表人:肖磊
身份证件号码:130**********
2025年 9月 10日,我局网监股执法人员孙**、牟**在通过在河北经济户籍系统对多年未报送年报的企业进行筛查时,发现望都县凯盛商贸有限公司未依法报送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企业年度报告。望都县凯盛商贸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高岭乡小白陀村,经现场核查,未在登记的住所发现该企业。当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15年6月11日成立,自2016年度至今连续9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在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通过登记的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从年度报告公示信息上调取并打印的当事人未依法公示2016年度至2024年度年报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两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
2、执法人员从“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上调取并打印的当事人因未依法公示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两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检查时村委会出具的证明1分、影像资料各1份、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在登记的住所未发现当事人且通过登记的电话与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行为。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及《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长期停业企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清理条件,应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由于通过企业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我局于2025年11月27日在“望都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望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望都县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12月30日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市监处罚〔2025〕53号![]()
当事人:望都县利旺达绒毛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1MA07KH9Y44;
住 所: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高岭乡小白坨村;
法定代表人:安鹏飞
身份证件号码:130*********
2025年 9月 10日,我局网监股执法人员孙**、牟**在通过在河北经济户籍系统对多年未报送年报的企业进行筛查时,发现望都县利旺达绒毛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未依法报送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企业年度报告。望都县利旺达绒毛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高岭乡小白坨村,经现场核查,未在登记的住所发现该企业。当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15年10月28日成立,自2016年度至今连续9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在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通过登记的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从年度报告公示信息上调取并打印的当事人未依法公示2016年度至2024年度年报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两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
2、执法人员从“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上调取并打印的当事人因未依法公示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两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检查时村委会出具的证明1分、影像资料各1份、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在登记的住所未发现当事人且通过登记的电话与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行为。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及《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长期停业企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清理条件,应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由于通过企业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我局于2025年11月27日在“望都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望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望都县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12月30日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市监处罚〔2025〕54号![]()
当事人:保定东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1MA0CPUER6M;
住 所: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高岭乡李家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黄伟森
身份证件号码:130**********
2025年 9月 10日,我局网监股执法人员孙**、牟**在通过在河北经济户籍系统对多年未报送年报的企业进行筛查时,发现保定东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依法报送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企业年度报告。保定东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高岭乡李家村村南,经现场核查,未在登记的住所发现该企业。当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18年9月20日成立,自2019年度至今连续6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在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通过登记的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从年度报告公示信息上调取并打印的当事人未依法公示2019年度至2024年度年报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两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
2、执法人员从“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上调取并打印的当事人因未依法公示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两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检查时村委会出具的证明1分、影像资料各1份、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在登记的住所未发现当事人且通过登记的电话与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行为。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及《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长期停业企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清理条件,应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由于通过企业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我局于2025年11月27日在“望都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望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望都县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12月30日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市监处罚〔2025〕60号![]()
当事人:保定柔阳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1MA0E7PKP8J
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柠檬小镇商业楼5号楼1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甄晶鑫
2025年10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经大数据筛查中涉及辖区内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企业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连续六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当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19年10月29日成立,自2019年至今连续6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在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通过登记的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从年度报告公示信息上调取并打印的当事人未依法公示2019年度至2024年度年报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两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
2、执法人员从“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上调取并打印的当事人因未依法公示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两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检查时记录的实地核查照片、影像资料各1份、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在登记的住所未发现当事人且通过登记的电话与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行为。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及《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长期停业企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清理条件,应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由于通过企业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我局于2025年7月31日在“望都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望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望都县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12月30日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市监处罚〔2025〕61号![]()
当事人:保定泰跃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1MA0E8C2X9K
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宏屹国际城4号楼底商1号
法定代表人:张自航
2025年10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经大数据筛查中涉及辖区内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企业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连续六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当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19年10月29日成立,自2019年至今连续6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在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通过登记的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从年度报告公示信息上调取并打印的当事人未依法公示2019年度至2024年度年报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两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
2、执法人员从“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上调取并打印的当事人因未依法公示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两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检查时记录的实地核查照片、影像资料各1份、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在登记的住所未发现当事人且通过登记的电话与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行为。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及《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长期停业企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清理条件,应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由于通过企业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我局于2025年7月31日在“望都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望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望都县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12月30日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市监处罚〔2025〕62号![]()
当事人:保定妙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1MA087N259U
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鑫丰园2号楼2单元501
法定代表人:贾丹
2025年10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经大数据筛查中涉及辖区内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企业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连续六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当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17年2月23日成立,自2019年至今连续6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在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通过登记的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从年度报告公示信息上调取并打印的当事人未依法公示2019年度至2024年度年报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两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
2、执法人员从“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上调取并打印的当事人因未依法公示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两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检查时记录的实地核查照片、影像资料各1份、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在登记的住所未发现当事人且通过登记的电话与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行为。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及《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长期停业企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清理条件,应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由于通过企业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我局于2025年7月31日在“望都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望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望都县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12月30日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市监处罚〔2025〕63号![]()
当事人:惠州市百惠源实业有限公司望都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1MA0CEX7171
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宏屹国际城商业街29号门脸
法定代表人:刘亚彬
2025年10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经大数据筛查中涉及辖区内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企业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连续七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当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18年6月21日成立,自2018年至今连续7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在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通过登记的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从年度报告公示信息上调取并打印的当事人未依法公示2018年度至2024年度年报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两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
2、执法人员从“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上调取并打印的当事人因未依法公示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两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检查时记录的实地核查照片、影像资料各1份、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在登记的住所未发现当事人且通过登记的电话与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行为。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及《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长期停业企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清理条件,应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由于通过企业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我局于2025年7月31日在“望都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望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望都县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12月30日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市监处罚〔2025〕64号![]()
当事人:保定阳雷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1MA0E8A633EJ
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宏屹国际城商业街46号
法定代表人:史海旭
2025年10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经大数据筛查中涉及辖区内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企业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连续六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当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19年10月29日成立,自2019年至今连续6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在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通过登记的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从年度报告公示信息上调取并打印的当事人未依法公示2019年度至2024年度年报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两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
2、执法人员从“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上调取并打印的当事人因未依法公示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两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检查时记录的实地核查照片、影像资料各1份、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在登记的住所未发现当事人且通过登记的电话与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行为。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及《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长期停业企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清理条件,应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由于通过企业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我局于2025年7月31日在“望都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望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望都县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12月30日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市监处罚〔2025〕65号![]()
当事人:保定芸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1MA0E8UKD90
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柠檬小镇商业楼6号楼2号铺
法定代表人:韩朋
2025年10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经大数据筛查中涉及辖区内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企业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连续六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当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19年11月8日成立,自2019年至今连续6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在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通过登记的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从年度报告公示信息上调取并打印的当事人未依法公示2019年度至2024年度年报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两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
2、执法人员从“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上调取并打印的当事人因未依法公示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两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检查时记录的实地核查照片、影像资料各1份、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在登记的住所未发现当事人且通过登记的电话与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行为。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及《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长期停业企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清理条件,应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由于通过企业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我局于2025年7月31日在“望都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望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望都县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