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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金库销售军服及其仿制品案
发布时间:2026-08-14    来源: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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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望市监处罚〔2026〕49号

 

当事人:郑**   性别:   年龄:61   民族:汉  

住址: 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望都镇齐庄村107号  

身份证号码: 13****************8

 2026511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望都县人民武装部《关于协助核查私售军队用品线索的函》,反映望都县昌平街东关新民居附近集市有人私售军队制式迷彩服,使用“东风牌”七座商务车存储运输,车牌号(冀F·C879R)请贵单位对相关线索进行核查。5月20日,我局联合公安局、武装部对望都县东关村东集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现场销售军服及其仿制品,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对涉案物品予以扣押。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开始,每逢农历四、九在望都县东关集市摆摊销售军服及其仿制品。当事人陆续通过收购二手和部分网上购进的方式,购进了价值约2000元的军服及其仿制品。至检查时,当事人已售出20件,每件加价10元,获利200元。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涉案物品没有购销手续。经执法人员清点核实,涉案军服及其仿制品有:07林地迷彩作训帽8顶、07荒漠迷彩作训帽18顶、07城市迷彩作训帽6顶、武警夏作训帽1顶、21荒漠迷彩作训帽1顶、武警士兵冬常服2套、陆军官春秋常服3套、空士兵冬常服1套、07荒漠迷彩作训服36套、荒漠迷彩作训大衣1件、07林地迷彩作训服18套、07海洋迷彩作训服1套、07城市迷彩作训服4套、07丛林迷彩作训服10套、武警夏迷彩作训服5套、武警冬迷彩作训服10套、丛林迷彩夏作训服1套、春秋地勤作训服1套、07作训鞋4双、06武警作训鞋2双、16武警作训鞋3双、19体能训练鞋3双、武警夏常服皮鞋1双、陆、空短袖体能训练服上衣36件、长袖体能训练服上衣4件、武警短袖体能训练服上衣12件、海长袖圆领衫1件、10挎包1个、10水壶1个、通用单兵生活携行具2具、陆士兵长袖夏常服上衣2件、武警警官长袖夏常服上衣2件、武警士兵短袖夏常服上衣1件。
    经军需能源质量监督总站北京质量监督站鉴定:07林地迷彩作训帽、07荒漠迷彩作训帽、07城市迷彩作训帽、武警夏作训帽、武警士兵冬常服、陆军官春秋常服、空士兵冬常服、07荒漠迷彩作训服、荒漠迷彩作训大衣、07林地迷彩作训服、07海洋迷彩作训服、07城市迷彩作训服、07丛林迷彩作训服、武警夏迷彩作训服、武警冬迷彩作训服、丛林迷彩夏作训服、春秋地勤作训服、07作训鞋、06武警作训鞋、16武警作训鞋、19体能训练鞋、长袖体能训练服上衣、10挎包、10水壶、通用单兵生活携行具、陆士兵长袖夏常服上衣、武警警官长袖夏常服上衣、武警士兵短袖夏常服上衣为正式军品,21荒漠迷彩作训帽、武警夏常服皮鞋、陆、空短袖体能训练服上衣、武警短袖体能训练服上衣、海长袖圆领衫为军品仿制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对当事人依法进行检查并存在违法事实的书证。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予以确认的书证
  3.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书证
  4.军需能源质量监督总站北京质量监督站《关于服装服饰鉴定意见事》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物品确为军服及其仿制品的书证
  5.涉案物品照片打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存在销售军服及其仿制品行为的书证
  6.当事人手机订单截图7张,证明当事人从网上购进军服情况的书证
  7.现场视频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军服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禁止买卖、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和第十一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仿照军服样式、颜色制作的足以使公众视为军服的仿制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军服及其仿制品的违法行为。

2026年8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望市监罚告〔2026〕5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要求。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积极提供证据材料具有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轻处罚的情节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考量,本案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裁量权适用规则、适用情形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军服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三)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07林地迷彩作训帽7顶、07荒漠迷彩作训帽17顶、07城市迷彩作训帽5顶、武警士兵冬常服1套、陆军官春秋常服2套、07荒漠迷彩作训服35套、07林地迷彩作训服17套、07城市迷彩作训服3套、07丛林迷彩作训服9套、武警夏迷彩作训服4套、武警冬迷彩作训服9套、07作训鞋3双、06武警作训鞋1双、16武警作训鞋2双、19体能训练鞋2双、陆、空短袖体能训练服上衣35件、长袖体能训练服上衣3件、武警短袖体能训练服上衣11件、通用单兵生活携行具1具、陆士兵长袖夏常服上衣1件、武警警官长袖夏常服上衣1件。
  2、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3、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缴纳罚款,收款人名称:望都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0409021039300225350(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望都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望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5200038号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