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执法公示  >>  部门  >>  望都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事前公开
望都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发布时间:2024-05-09    来源:文广旅局
【字体: 】    打印
                                                                                              望都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单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文化文物、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版权)和旅游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保定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结合全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文化和旅游市场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单位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文化和旅游市场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六条 文广旅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文化文物、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版权)和旅游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三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八条 文广旅局行政执法公示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九条文化广电旅游局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文广旅局内设行政执法股室和下设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以用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文化文物、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版权)和旅游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文广旅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文化、广电、文物和旅游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文广旅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文广旅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条 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和旅游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佩戴执法标志;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指示牌以及办事流程、办理时限。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类别、执行的权限、条件、程序和方式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文化文物、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版权)和旅游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四条 文化文物、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版权)和旅游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

(二)开发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

(四)办公场所。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政府网站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政策法规股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全面、准确梳理文化文物、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版权)和旅游《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司法局审核后公开;

(二)政策法规股牵头,组织相关股室、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面、准确梳理文广旅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公示;

(三)政策法规股牵头,相关股室配合编制文化文物、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版权)和旅游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优惠政策、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并进行公示;

(四)政策法规股负责公示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1)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之内公开。(2)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示;(3)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文化文物、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版权)和旅游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1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6个月,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七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政策法规股负责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收集,并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行政公示程序,通过政府网站和其他网站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九条 公示信息的纠正、更改。建立文化文物、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版权)和旅游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映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