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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发布时间:2024-05-09    来源:文广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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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望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望都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办案信息系统、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案卷制作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第四条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第五条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检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听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第六条由股室负责统一存储执法记录设备的声像资料和保管行政执法案卷。

  第七条行政执法案卷严格按照国家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制作和装订,建立执法案卷档案。

  第八条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次行政执法结束后及时存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各行政执法人员以股室为单位定期将声像资料做好存储。

  第九条行政执法案卷保存期限按照档案保存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

  日常检查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卷及声像资料是保障教育局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

  第十二条  需要向行政复议部门、人民法院提供案卷、声像资料的,由相关科室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三条对案卷、声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十六条执法记录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所在单位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使用执法记录设备,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声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