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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发布时间:2024-05-09    来源:文广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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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促使文化旅游市场行政部门及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文化旅游市场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二条  文化旅游市场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权限,将其法定职责、执法工作目标实行量化、落实到相应的执法人员,要求文化市场执法行为合法、规范、高效,并对其实行监督考核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  文化旅游市场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以建立改善执法社会效果为目的,以行政执法激励和监督机制为原则,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市为目标。

第四条  文化旅游市场行政执法主体:

(一)代表政府监督和管理文化旅游市场的行政执法部门,必须是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或经行政机关委托的事业单位;

(二)文化旅游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熟悉文化旅游市场管理的业务知识,经过执法培训,依法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  文化旅游市场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文化旅游市场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三)查处互联网服务营业场、电子游戏、和娱乐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四)查处屹、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网络出版、计算机软件、盗版侵权等方面的违法违规出版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经营活动;宣传、贯彻文化旅游市场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六条  文化旅游市场行政执法主要任务:

(一)有计划组织对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培训工作,使行政执法人员熟悉、掌握有关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责任;

(二)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规范行政行为。全面地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依法查处违法经营活动,对构成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处罚;

(四)依法办理有关文化旅游市场行政执法的投诉和申请,维护公司、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文化旅游市场行政执法责任分解:

(一)文化旅游市场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领导全面负责本机关的行政执法领导工作,并承担下列职责:组织制定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制定内部奖惩办法,调动执法人员和积极性;参与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案件的讨论和决策。

(二)分管文化旅游市场行政执法的副职除协助正职做好工作外,负责日常行政执法工作,对文化旅游市场中的违法行为、突发事件进行及时处理,并组织开展对文化旅游市场执法人员培训、考核以及对文化市场调研等工作。

(三)文化旅游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实施具体行政执法工作。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部门制定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制度严格遵守、执行执法程序,实施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工作。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严格执法程序,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不得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做到既不能失职,又不能越权;既不能无所作为,又不能乱作为。

(五)按照行政执法各自的责任,相应地完善执法手段,健全执法证件、执法文书和处罚仪器的管理制度,切实做到层层落实任务,人人明确职责,增强执法责任感,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提高行政执法的权威和效能。

第八条  文化旅游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履行的权力:

(一)对文化旅游市场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例行检查;

(二)根据检查情况和群众举报与揭发对有关文化旅游经营单位和文化旅游经营活动进行调查、取证、处理;

(三)对非法经营活动涉及的工具、设备及非法物品实行扣押、查封等必要措施;

(四)对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提请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文化旅游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在执法中的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执法公务;

(二)为检举、揭发违法活动中的人和被查阅复制的文件材料保密;

(三)秉公执法,廉洁奉公;

(四)对执行公务时的失职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条  文化旅游市场行政执法的执法程序:

(一)对违法案件受理进行登记,直接受理人民群众举报或领导交办的案件,均应进行登记;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违法案件按管理权限进行查处;

(三)按照规定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报主管领导审批;

(四)办案人员不得不于2人,对案件进行调查或调取证据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五)在执法过程中依照文化旅游市场管理有关法规规定制作询问、调查笔录,调查、取证时要做到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程序合法;

(六)对给予行政处罚的,要由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予以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力;

(七)对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案件,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八)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场或在7日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送达当事人;

(九)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签订执法责任书,追究相应责任:

(一)对不具备执法资格,不适应从事执法工作人员,要坚决予以清退和调离;

(二)对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并取得突出成绩的,予以奖励;

(三)文化旅游市场行政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因执法不当或违法行为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惩戒或行政处分;

(四)文化旅游市场行政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因执法不当或违法行为代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受到损害,造成后果的,按照《国家赔偿法》有半规定进行经济赔偿;

(五)文化旅游市场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文化旅游市场行政执法机关和人员实行监督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一)宣传法律、法规、规章的效果情况;

(二)执法行为和执法程序的合法情况;

(三)行政措施、执法文书、执法案卷等规范程序;

(四)执法人员的政治、法律、业务素质以及勤政、廉政情况;

(五)人民群众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评价和意见;

(六)执法社会效果和改善程度。

第十三条  对文化旅游市场行政执法机关和人员的监督考核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奖优罚劣的原则,逐人、逐项地以百分制记分进行年度进行到底,考评结果作为单位、执法人员的评先评优、奖惩依据。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从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