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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4-05-13    来源: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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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和合法权益,促进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根据《河北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交通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错案和执法过错,是指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在交通行政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对本单位执法人员,上级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所作出的错案和执法过错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反规定乱收费、乱设卡、乱罚款的;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动所依据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适用交通行政许可程序、交通行政处罚程序、交通行政处理程序错误的;

(五)使用交通行政执法文书错误、造成法律后果的;

(六)办理交通行政执法案件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

(七)具体行政行为显失公平的;

(八)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追究的行为。

第五条 交通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通过下列途径认定

(一)经过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是错案或者应当承担责任的;

(二)经过行政复议,被复议机关认定是错案或者执法过错,应当承担责任的;

(三)上级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是错案或者执法过错,应当承担责任的;

(四)上级交通管理部门通过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申诉等途径审查认定是错案或者执法过错,应当承担责任的。

第六条 交通行政执法错案或者执法过错按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分别情况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取消评先资格;

(二)后果严重,分别情况取消责任人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三)因错案或者执法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责令责任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费用;

(四)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

第七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追究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由其所在机关法制机构、人事部门、监察机构按分工、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需由其他机关作出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追究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应当自调查之日起三个月内处理完毕,有特殊情况的,经决定追究责任的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十条 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在十日内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本人,并同时报送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查,复查决定应在一个月内作出。错案和执法过错人有权向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复查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