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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望政行复字〔2024〕第5号)
发布时间:2024-06-18    来源: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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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望政行复字〔2024〕第5号
 
申请人:朱某,住所:江苏省睢宁县桃元镇
被申请人: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12月2日,申请人在望都县某超市购买了魔法士方便面,发现该商品已过期,遂于12月1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要求作出行政处罚并申请举报奖励。2024年1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回复,理由为现场未发现过期方便面。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和照片能证明被举报人销售过申请人购买的产品,故被申请人认定现场没有发现违法产品的事实不成立。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履行查处法定职责不服提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处理。
被申请人称:2023年12月2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其在望都县某食品门市部购买的魔法士方便面存在过期问题,要求赔偿一千元,经被申请人核查后未发现违法行为,决定不予立案;鉴于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已告知申请人。2023年12月18日,申请人再次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就该商品进行举报(举报单编号:1130631002023121890491548),被申请人再次进行现场核查,未发现举报的违法行为,遂于2024年1月8日决定不予立案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了申请人。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1月3日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发(2024)1号)文件的第二条第(七)项中“实名举报人对是否立案决定、调查程序、处理结果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查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除实名举报人能够证明有利害关系之外,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规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不具有行政复议权利。综上,请望都县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18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望都县某食品门市部销售的魔法士方便面存在过期问题,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作出行政处罚并申请举报奖励。2023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进行了现场核查。被申请人查明,在被举报人处未发现过期方便面,被举报人提供的进货票据中,无2023年5月23日生产的该产品进货记录,决定不予立案;2024年1月8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支付截图、全国12315平台举报答复截图、魔法士方便面照片;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投诉单、举报单、案件来源登记表、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现场检查视频、现场检查照片、望都县某食品门市部营业执照及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食品进货台账、望都县某酒水饮料批发部营业执照及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销售单、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望都县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答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申请人举报事项,被申请人认定被举报人不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答复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履行举报处理法定职责后的告知行为,该行为不涉及申请人自身主观权利内容,并未对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产生直接影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法定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望都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