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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望政行复字〔2024〕第6号)
发布时间:2024-06-18    来源: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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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望政行复字〔2024〕第6号
 
申请人:梁某,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麻垌镇
被申请人: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朝阳,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不服,向本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11月30日,申请人购买了河北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枸杞一袋,该产品标注“宁夏特产”,但生产厂家在河北,申请人认为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遂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一封《投诉举报函》。2024年1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系对申请人的举报查处申请作出的否定性评价,对申请人的实体权益产生了负面影响,《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中未说明任何理由,亦未援引任何法律法规依据,应认定为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立案查处违法行为并奖励申请人。
被申请人称:2023年12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函》,认为河北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枸杞”标注是宁夏特产,但生产厂家在河北,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投诉举报诉求:1、依法书面受理投诉举报,并在案件办结后书面邮寄告知处理结果(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依法责令被投诉人退回货款并赔偿,并依法给予举报奖励;3、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行政处罚及奖励投诉举报人;4、责令被投诉举报人赔偿投诉举报人因此投诉而产生的必然费用。针对申请人的投诉,被申请人于12月26 日通过中国邮政 EMS 将《投诉受理决定书》发送至申请人预留的联系地址,告知申请人已受理投诉;针对申请人的举报,被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河北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分装的“枸杞”是北京某有限公司委托生产,该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为国家标准GB/T18672,适用于经干燥加工制成各品种的枸杞成熟果实,被举报人生产的枸杞,原料枸杞是从宁夏某有限公司购进,原料产地为宁夏,且能提供原料的进货票据、供货方合法资质以及合格的检验报告。众所周知,枸杞是宁夏特产,被举报人分装生产的枸杞,原料产地为宁夏,标注“宁夏特产”,不存在违法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不予立案。2024年1月2日,被申请人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发送至申请人预留的联系地址,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鉴于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并于同日书面告知申请人。综上,申请人行政复议理由不能成立,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30日,申请人在万家福连锁超市购物广场店购买了河北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枸杞100克”一袋,申请人认为产品包装上标注的是“宁夏特产”,但生产厂家在河北省,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遂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了《投诉举报函》。2023年12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该《投诉举报函》,并于2023年12月26日进行了现场检查。被申请人查明,河北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枸杞”产品为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委托河北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加工生产。2024年1月2日,被申请人认定河北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不存在违法行为,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投诉举报函、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购物小票、涉案食品照片;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河北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品种明细表、委托加工合同、购销合同、宁夏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红枸杞检测报告、枸杞干果(特级)检验报告、销货单、不予立案审批表、邮政EMS物流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望都县行政区域内举报处理工作,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向申请人作出办结反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认定被举报人不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并邮寄告知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履行举报处理法定职责后的告知行为,该行为不涉及申请人自身主观权利内容,并未对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产生直接影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法定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望都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