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镇于2023年9月26日对保定隆渝程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龙)自2014年12月起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赵庄村村南耕地3340.24平方米,用于建设保定隆渝程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保定隆渝程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龙)自2014年12月起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赵庄村耕地3340.24平方米建保定隆渝程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询问笔录
2、 现场勘测笔录
3、 照片
我镇已于2023年11月6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自接到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未向我镇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未到赵庄镇人民政府进行陈述或申辩,也未向我镇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版)第四十二条,参考《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试行)》的建议,决定对保定隆渝程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星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340.24平方米;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罚款83506元(每平米25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340.24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83506元。将罚款缴至望都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服务中心(邮政储蓄银行望都县支行账号:100535390260010001或者建设银行望都县支行:1300166800805000057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望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望都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200054
赵庄镇人民政府(印章)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