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庄罚决〔2024〕002号
望都县羊角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凡):
我镇于2024年1月17日对望都县羊角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凡)于2020年12月未经审批擅自增加取水量,在望都县赵庄村村南超许可取水一案立案调查。经查望都县羊角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凡)于2020年12月未经审批擅自增加取水量,在望都县赵庄村村南超许可取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的条件取水”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询问笔录
2、 现场勘测笔录
3、 照片
我镇已于2024年1月22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自接到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未向我镇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未到赵庄镇人民政府进行陈述或申辩,也未向我镇提出听证申请。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望都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服务中心(邮政储蓄银行望都县支行账号:100535390260010001或者建设银行望都县支行:1300166800805000057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望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望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200054
赵庄镇人民政府(印章)
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