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庄 罚决〔2024〕006号
望都县禾田肥料厂(法定代表人:张某四):
我镇于2024年3月15日对张某四于2013年4月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大十五计村村南建设用地1111.17平方米,用于建设望都县禾田肥料厂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张某四于2023年10月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大十五计村建设用地1111.17平方米建望都县禾田肥料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询问笔录
2、 现场勘测笔录
3、 照片
我镇已于2024年3月25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自接到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未向我镇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未到赵庄镇人民政府进行陈述或申辩,也未向我镇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考《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建议,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111.17平方米;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罚款12222.87元(每平米11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111.17平方米,罚款12222.87元。将罚款缴至望都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账号0409021039300225350。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望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望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200054
赵庄镇人民政府(印章)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