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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3-12-13    来源:望都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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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执法事项:见《望都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二、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执法主体:望都镇人民政府

四、承办机构:望都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五、办理流程:见望都镇行政处罚流程图

六、办理时限

(一)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镇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限7天,查封扣押期限30天,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乡镇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三)直接送达的文书7日内送达,公告送达时限60天。

七、监督方式:镇政府建立投诉举报制度。

八、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二)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望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望都县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九、处罚结果: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结果在公示平台和公示平台进行公示。

十、办公地点、时间

(一) 地点:望都镇人民政府410办公室

(二) 时间:

上午:8:30 ~12:00 下午:13:30~17:30

十一、备注

本服务指南用于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