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望都县望都镇人民政府 >> 事后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008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都镇罚决〔2024〕第008号
王某:
2024年3月4日环保平台发现你于小杨青庄村西养猪场附近焚烧杂草的行为违反了《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现依据《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望都县支行(地址:望都县繁荣路28号),账号10053539026001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望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望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200050
望都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