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都县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望都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县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县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示范和带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保定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望都县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县政府质量奖)是以县政府名义开展,是望都县在质量管理领域授予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强、品牌知名度高、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组织,以及质量工作成效显著、对质量强县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第三条 县政府质量奖每 2 年组织实施一次,每届评选表彰组织奖 2 名、个人奖 1 名。第四条 县政府质量奖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自愿申报、好中选优、动态管理。第五条 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要根据省、市政府质量奖评选标准进行,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紧密结合我县重大战略需求,借鉴和吸收先进的卓越绩效管理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最新发展及时修订。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望都县质量强县和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行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职责,负责县政府质量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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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一)审定评选方案、评审细则、制度等;
(二)组织、指导监督评选工作的开展,确保评选结果的公开、公正、公平;(三)研究相关重大事项。第七条 县质量强县和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质强办)在领导小组指导下,具体负责望都县政府质量评选工作。质强办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质强办主任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负责县政府质量奖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修)订评审标准、评审条件、评审程序等;(二)组建评审专家库,受理望都县政府质量奖的申报,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
(三)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组织和个人经营管理业绩、社会公德、社会责任及职业道德等;
(四)组建评审组对申报组织、个人进行评审,监督考核评审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五)审核专家评审结果,向领导小组呈报评选结果,提出建议候选组织和个人的名单;
(六)受理并处理异议,处置投诉举报;
(七)组织对获奖者宣传,树立标杆,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卓越绩效的经验;
(八)遴选评审机构,根据委托开展县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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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程序;
(九)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第八条 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由县质强办负责聘请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资格的人员组成若干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组由 3 名(含 3 名)以上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大学及大学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 5 年以上的质量管理或相应专业技术方面的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及相应专业能力,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语言与文字表达能力;
(四)作风正派,清正廉洁,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第九条 望都县质量强县和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行业、区域发展情况,有计划地培育、指导先进组织和个人争创县政府质量奖。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在望都县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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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积极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不断创新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广价值;(四)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 5 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等事故,无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第十一条 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 5 年以上,且在望都县行政区域内从事质量工作不少于 3 年;(三)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在质量管理实践中形成了特色的方法、经验或成果,为本单位高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四)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第十二条 已经获得往届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重复申报;曾申报但未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可继续申报,但评审标准要求的卓越绩效评价指标,较上次申报应有较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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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通知公告。县质强办制定评选方案,印发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发布相关公告。第十四条 申报推荐。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按规定填写申报表,提供书面证实性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予以注明。符合条件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在本组织或所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县质强办递交申报材料。县质强办应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第十五条 资格审查。县质强办组织对申报材料主体资格、申报渠道、材料规范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形成受理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第十六条 材料评审。县质强办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成立材料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按照评审标准,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打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建议名单。县质强办将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建议名单及主要业绩、事迹在县级媒体或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第十七条 现场评审。县质强办再次抽取质量评审专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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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评审专家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进行现场评审打分,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第十八条 综合提名。县质强办对资料评审、现场评审进行汇总,以累计得分从高至低为序,提出县政府质量奖授奖建议名单。第十九条 评议公示。县质强办将建议名单通过县级媒体、网站、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对公示存在异议的组织或个人,经调查属实的,取消其获奖资格。第二十条 审批表彰。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拟授奖组织和个人名单,报请县政府批准后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对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并颁发证书、奖牌或者奖杯。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的,奖励人民币 10 万元;获得县政府质量奖个人奖的,奖励人民币 2 万元。第二十二条 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的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改进与创新、质量技术攻关、标准化建设、人员培训和优秀员工质量奖励、先进经验和成果的宣传等。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不得向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经费由县财政统一安排。
第六章 宣传推广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宣传推广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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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模式、方法,发挥典型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并为其他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第二十五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县政府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牌或奖杯,或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第二十六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5 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第二十七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或者奖杯,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开,10 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第二十八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自获奖之日起 3 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等事故,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及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或奖杯,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九条 获奖组织发生组织架构、质量管理模式及其他重大变更等情况的,获奖组织应当书面告知县质强办。第三十条 县质强办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获奖组织进行回访,动态了解获奖组织的经营状况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持续改进提升。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县政府质量奖奖牌(杯)和证书,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参与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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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与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坚持高度负责、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程序进行评审,依法保守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的商业秘密。对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第三十三条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获奖组织有效期内进行 1-2 次回访,动态了解获奖组织的经营状况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持续改进提升,不断追求卓越。第三十四条 被撤销县政府质量奖荣誉的组织及个人,在 5
年内不得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 5 年,期满可提出复评申请。经复评,继续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颁发证书、奖牌或奖杯。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9
年12月18日县政府印发的《望都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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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 3 月 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