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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医疗保障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6-08-21    来源: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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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医疗保障局权责清单
单位公章:望都县医疗保障局
序号 权利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处罚 县医疗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医保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上级交办、下级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涉嫌医保违法行为的,应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审批表;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医保行政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3.审理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归档阶段责任: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处罚 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县医疗保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四条: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于行政处罚。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2号)第四十六条。
1.立案阶段责任:医保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上级交办、下级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涉嫌医保违法行为的,应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审批表;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医保行政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3.审理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归档阶段责任: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处罚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 县医疗保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7号)第六十三条。
4.《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2号)第四十七条。
1.立案阶段责任:医保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上级交办、下级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涉嫌医保违法行为的,应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审批表;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医保行政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3.审理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归档阶段责任: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处罚 对将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出借给他人就医或者出借给医疗机构使用的处罚 县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2号)第二十六条。 1.立案阶段责任:医保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上级交办、下级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涉嫌医保违法行为的,应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审批表;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医保行政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3.审理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归档阶段责任: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处罚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处罚 县医疗保障局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八条 1.立案阶段责任:医保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上级交办、下级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涉嫌医保违法行为的,应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审批表;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医保行政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3.审理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归档阶段责任: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处罚 对以违法医药价格管理政策等为手段,骗取医保基金支出行为的处罚 县医疗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1.立案阶段责任:医保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上级交办、下级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涉嫌医保违法行为的,应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审批表;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医保行政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3.审理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归档阶段责任: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处罚 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县医疗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1.立案阶段责任:医保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上级交办、下级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涉嫌医保违法行为的,应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审批表;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医保行政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3.审理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归档阶段责任: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强制 对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障基金收支、管理相关的资料予以封存 县医疗保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2.《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2号)第十七条。
3.《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1号)第二十八条。
4.《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办法》(冀政字【2019】第28号)第二十六条。
1.催告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对负责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经工商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因不履行或不正确的履行证据保全措施,给相关检查对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强制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9 行政检查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医疗保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2.《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2号)第十六条。
3.《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1号)第十九条。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1)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通报结果。(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或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予以受理,造成经济损失的;
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4.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价格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检查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县医疗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1)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通报结果。(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或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予以受理,造成经济损失的;
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4.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价格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检查 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县医疗保障局 《社会救助暂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五十七条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1)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通报结果。(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或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予以受理,造成经济损失的;
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4.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价格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
检查
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县医疗保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
1.检查责任:负责受理同级医疗机构递交的申请:
2.处置责任:重点核查医疗机构提出的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是否满足备案采购的要求;
3.移送责任:对符合要求的转报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审批;
4.事后管理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了解医疗机构对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使用情况的反馈采取相关保障供应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或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予以受理,造成经济损失的;
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4.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价格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检查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县医疗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 1.检查责任:负责受理同级医疗机构递交的申请:
2.处置责任:重点核查医疗机构提出的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是否满足备案采购的要求;
3.移送责任:对符合要求的转报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审批;
4.事后管理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了解医疗机构对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使用情况的反馈采取相关保障供应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或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予以受理,造成经济损失的;
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4.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价格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检查 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县医疗保障局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第二章、第三章。 1.检查责任:负责受理同级医疗机构递交的申请:
2.处置责任:重点核查医疗机构提出的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是否满足备案采购的要求;
3.移送责任:对符合要求的转报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审批;
4.事后管理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了解医疗机构对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使用情况的反馈采取相关保障供应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或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予以受理,造成经济损失的;
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4.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价格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检查 医疗保险稽核 县医疗保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2.《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部令第16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二条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1)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通报结果。(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或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予以受理,造成经济损失的;
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4.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价格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其他类 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其失信行为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县医疗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1. 受理阶段:认定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及经营企业在参加我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的不诚信行为,确定医疗机构、药品生产及经营企业的不诚信行为。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人民群众等社会各界的举报查实。  
2. 调查阶段:对不诚信行为进行核查并进行惩戒。
3. 决定阶段:允许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对惩处进行申诉。
4. 送达阶段:对各种不诚信行为的处罚上传至诚信档案,并进行信息公开。
5. 事后管理阶段:对各种不诚信行为进行减分管理,根据不诚信行为的次数和情节给予市场清退。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了解整改情况。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因不履行或不正确的履行证据保全措施,给相关检查对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强制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注:①第一栏按顺序依次填列序号;②第二栏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其他类的“9+X”类别的顺序依次填列;③第三栏填列行政权力事项的名称,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④第四栏填列承办行政权力事项的机关、单位及受委托的机构或组织等的名称,须填写规范性简称;⑤第五栏原则上,以法律、法规和规章,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机构编制“三定”规定为部门行政权力设立依据。实施依据要列明法律法规规章等的名称、具体条款及内容;⑥第六栏填列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或义务。根据行政权力行使过程划分权力运行环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对各环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履行义务(即责任事项)的具体内容进行描述;⑦第七栏填列行政主体没有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义务,应承担不良后果各种可能的情况,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列举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过失情形等;⑧第八栏填列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上述各栏目具体填表标准详见前文。